三、机场的设立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国家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要求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的有关规定,民用机场从筹建到投入运行,通常需要经历四大阶段的准备工作:
(一)机场布局规划阶段
机场布局是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发展战略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由国家民航局统一组织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因此,新建一座民用机场,首先要被列入全国民用机场布局与规划建设。
1. 机场筹备建设阶段
新机场筹建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为正式施行机场工程建设进行前期各项准备,包括:新机场的选址、编写机场建设项目建议书、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机场总体规划、机场初步设计、机场建设施工图设计等。
2. 机场实施建设阶段
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理。机场工程竣工后,机场建设单位根据机场规划和工程设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验收程序,确保整个机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目标和安全运行要求。
3. 机场使用许可认证阶段
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
(1)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机场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
(5)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局空管部门的规定,并具备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7)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获批准。
(8)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9)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图2-12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