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纲解读】
一、考试大纲(教育法律法规部分)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幼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幼儿保护
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二、考点分析
1需掌握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儿童权利公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幼儿的权利。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评价相关幼儿教育现象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
(3)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
(4)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教育领域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核心讲义】
一、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内涵
(1)广义的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指示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狭义的教育法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1)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教育法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①法的制定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活动,是我国法律创制的主要途径;
②法的认可是指赋予已有的行为规范、习俗、习惯等以法律效力。
(2)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育法是调整教育领域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保证教育的实施。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机构(包括警察、法院、军队等)和强制措施作为后盾的。
3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公民。这些法人、组织、公民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①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②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①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②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③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4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体系的含义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结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的目标是规范教育领域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不同形式、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教育的协调发展,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教育结构体系。
(2)教育法是以教育领域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①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教育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又区别于调整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而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②从内部体系结构来看,教育法是由调整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形成有机统一的教育法体系。
(3)教育法的体系的六个层次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②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③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④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文件。
⑤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a.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b.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教育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应当维护和遵循的总原则,也是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制的基本准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坚持教育的这一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准备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是我国教育立法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2)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是得到我国宪法确认的两项基本的教育政策,其着眼点都在于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维护教育民主。
坚持教育的民主性原则,既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时,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3)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①要求举办教育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通过立法保证教育投入,维护教育的发展;
②要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维护学校的自主性;
③教育的公共性还体现为教育的世俗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
6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具有普遍性,这决定了教育法具有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效力。
(2)标准功能
教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学校开展的教育活动,司法部门办理教育方面的案件,都是以教育法为最高标准的。
(3)预示功能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这是法律的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的预示功能可以使人们预先对自己的活动做出计划和安排,以减少教育活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提高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质量。
(4)强制功能
教育法律制裁是多种多样的,有行政制裁,如警告、宣告无效、没收、取消资格、停止招生、行政拘留等;有民事制裁,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有刑事制裁,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教育法律制裁大多属于行政制裁,这些制裁具有强制功能。
(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②《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①发展教育事业;
②提高全民族素质;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①《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②《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③各种单行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
④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4)《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②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教育法》也对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作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③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兼顾了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等,加强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5)《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①《教育法》对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这一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④《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6)《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①适用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教育法》在附则第八十二条补充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②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中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总则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③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推广普通话原则,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④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总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⑤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对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把教育关系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具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⑦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教育法》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具体包括: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⑧教育与社会
《教育法》在第六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具体包括: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对教育的参与和支持。
⑨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法》对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条件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3)《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①《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的制定目标
《义务教育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力地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同时对关于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问题进行说明。
(5)《义务教育法》的意义
①新《义务教育法》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②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③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④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⑤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⑥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
⑦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⑧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⑨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1)《教师法》的立法过程、依据、宗旨及其法律地位
①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②立法依据
a.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b.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c.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d.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③立法宗旨
a.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b.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c.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④法律地位
a.《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b.《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c.《教师法》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
d.《教师法》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法》中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教师法》中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①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②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等级的法定机构来认定。
③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④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宗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家庭保护
①含义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
②具体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学校保护
①含义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
②主要表现
a.学校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b.教职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c.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等。
(5)社会保护
①含义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
②主要表现
a.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b.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c.未成年人通信自由的保护等。
(6)司法保护
①含义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②主要表现
a.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b.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c.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d.对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抚养权的司法保护,等等。
(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和处罚办法。
5《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
《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6年颁布,是一部专门对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的相关理念、细则、标准作全面阐述的法规。
(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任务与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①幼儿园教育的性质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
②幼儿园教育的任务
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③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a.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b.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c.培养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d.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2)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①幼儿园的管理
幼儿园的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②幼儿园的行政编制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编制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③幼儿园的班额标准
班额标准有以下几种: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或6~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3)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①幼儿园应设活动室、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③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4)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①卫生保健工作的任务
保护幼儿的生命健康,促进其生长发育,增强其体质,为幼儿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必须与教育相结合,培养幼儿保持和增进健康的初步能力,养成健康生活和安全生活必需的习惯与态度。
②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
a.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
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园所条件,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使园舍、场地、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创设净化、绿化、美化和儿童化的环境。
b.建立科学的生活制度
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同时考虑幼儿在园时间的长短和季节特征等因素,制订适宜的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中各项活动的顺序和时间。
c.提供营养膳食
合理均衡的膳食是幼儿生长发育的物质基础,制定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进行烹调指导和监督等,保证幼儿获得生长发育和活动所必需的营养。
d.健康检查防病
幼儿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体格检查、环境和个人卫生等制度,完善各种防病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幼儿的免疫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
e.开展体格锻炼
幼儿园应注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要保证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并利用自然因素(如日光、空气、水)增强幼儿体质,减少发病率,增强其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增进健康。
(5)幼儿保护规范
①尊重幼儿,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幼儿园不得使幼儿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③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的社会、文化娱乐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④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⑤任何人不得在幼儿的活动室、寝室和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幼儿的发展
幼儿的发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着眼于幼儿终身发展的长远目标,培养其适应未来,适应终身教育的社会的基本素质,特别是幼儿的主动性、独立性、合作精神、乐于助人等现代社会需要的重要个性品质,使他们今后能学会学习,学会关心,有自我教育能力,能做到自律自控、有责任感,成为社会的合格公民。
②着眼于幼儿终身发展的近期目标,帮助幼儿做好上小学的准备,主要在社会适应性、学习适应性、身体素质以及良好的习惯、态度、能力等方面,帮助他们打好基础。
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1)指导思想
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教育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工作方针
①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a.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b.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c.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d.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②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a.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b.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c.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d.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顶尖创新人才。
③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a.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b.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c.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④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a.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b.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⑤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a.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b.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
c.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d.制定衡量教育质量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3)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4)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5)普及学前教育
①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重视学前教育”的精神,《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这是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和未来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②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是提高义务教育效益、缩小发展差异、消除贫困的社会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将极大地提高我国教育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对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①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②加强师德建设;
③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④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⑤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7)推进依法治教
①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③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④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8)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要履行的职责
①切实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应根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发展目标,根据人口规模和事业发展布局,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形成城镇和乡村幼儿教育机构全面覆盖的格局,基本满足适龄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加快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即扶持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为家长提供充分的选择性,满足个性化需求。
③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根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发展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公共财政的支付能力、各级各类教育成本分担原则以及家长的收入水平及其为子女支付学前教育费用的能力,科学构建学前教育的发展机制,建立保障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投入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
④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妥善解决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依法落实和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完善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当前幼儿园教师缺编少编、待遇缺乏保障、队伍不稳定、素质偏低等问题得到根本缓解。
⑤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收费和质量的动态监管制度,建立面向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体系,确保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办学条件与保教质量。
加强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管,健全教研制度,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使办园不规范、准入不严格等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⑥建立普及学前教育工作的推进机制
切实履行教育部门的主管责任,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推进,统筹区域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普及学前教育的扶持,充分发挥东部发达地区在学前教育普及和质量提高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和验收制度。
7《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1)《儿童权利公约》的提出背景及发展
①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②1978年第三十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
③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④1990年9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正式生效,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⑤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⑥1991年12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公约;
⑦《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⑧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2)《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①《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
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拥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3)《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
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②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中,无论是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所有的权利都体现着对儿童独立人格的尊重,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对儿童参与的尊重。
③无歧视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④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幼儿园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幼儿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
1《宪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
幼儿园教师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因而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自由;个人财产权等。
2《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力。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幼儿园的课程计划、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保育教育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育教学。
②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育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课程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是幼儿园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在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②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权利。
③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要按课程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幼儿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指导评价权,是幼儿园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按照幼儿园的课程内容,指导幼儿主动地学习,促进幼儿全面地发展;并且通过观察、分析,对幼儿适时地给予评价。
②幼儿园教师有权对幼儿的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③幼儿园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幼儿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②幼儿园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
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享有对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②幼儿园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园内的民主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幼儿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保育教育的质量。
②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保教工作。
(二)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幼儿园教师的义务一方面表现为幼儿园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幼儿园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
1《宪法》规定的幼儿园教师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4)依法纳税的义务。
2《教师法》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职业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①幼儿园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幼儿园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自觉培养幼儿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幼儿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②幼儿园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其担负着培育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幼儿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幼儿园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其应尽的基本义务。
③幼儿园教师良好的言谈举止、仪表仪态,对幼儿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整个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①幼儿园教师在保教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幼儿进行全面指导。
②幼儿园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制定的保教工作计划,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③幼儿园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保育教育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保育教育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①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幼儿体质。
②激发幼儿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幼儿运用感官和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以及初步的动手能力。
③使幼儿萌发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
④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幼儿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的幼儿,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幼儿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①幼儿园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工作和与保育教育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②幼儿园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幼儿园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依法从教
1依法从教的含义
依法从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依法从教的必要性
(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教师必须学法,然后才能懂法、知法,知道法律规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可以做以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自觉守法和善于用法。总之,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依法从教。
(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职能,加强自律,审慎行事。依法规范自身的管理、办学和执教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
教师是社会特殊群体的形象代言人,在学生面前被视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楷模。作为依法从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从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
(4)教师以德从教的必然要求
以德从教,就是要求教师在从教过程中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和榜样示范作用去教育和感化学生。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教育法律、规章的规定,新时期教师以德从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不仅有悖于我国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为此,教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真正把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必须首先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制观念。这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工作者规定的义务,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教育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教育,自觉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转变和增强教育法制观念,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并具体落实在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
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
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基本知识。最后,注意处理好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关系。
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从教的过程,既是教师学习、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的过程,又是教师依据教育法律具体协调、处理与有关主体(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法律关系和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为此,教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善于把教育法律理论运用于教育实践
教师应注意观察和搜集我国目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试着用所学的教育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
(2)重视教育案例的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搜集、选取其中一些具有普遍和典型意义的教育案例,特别是法院的司法判例,认真仔细学习、研究和借鉴案例解析的原则、步骤、方法和技巧,并逐步尝试指导和用于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
(3)正确处理好依法从教与“以法从教”的关系
依法从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从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运用法律手段并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从教”,更不能把依法从教片面理解为“以罚从教”甚至“以罚代教”。否则,就是对依法从教的曲解,势必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误导和不利影响,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五)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1)行为分析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公然”,就是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2)侮辱的方式
①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
②言词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③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3)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①法律责任主体
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②执法机关及处理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a.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b.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c.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d.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1)行为分析
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3)执法机关及处理
①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②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1)行为分析
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的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
拖欠教师工资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
(2)危害性
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
(4)执法机关及处理
①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1)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①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
这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
②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
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的行为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③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这是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2)法律责任主体
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
(3)执法机关及处理
①幼儿园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幼儿园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②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③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幼儿权利及其保护
(一)幼儿依法享有的权利
1.生存权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生存权包括生命权、生活保障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2.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
幼儿的发展权包括幼儿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权利,每个幼儿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4.参与权
幼儿的参与权指的是幼儿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幼儿的社会参与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也是他们成长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幼儿法律保护
1.幼儿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幼儿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2)依法打击伤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控制并减少侵害幼儿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4)禁止虐待、溺弃幼儿,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5)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幼儿的经济剥削。
(6)预防和控制幼儿犯罪。
(7)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8)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9)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2.幼儿法律保护的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2)司法保护。
(3)法律宣传与服务。
(三)保护幼儿权利的意义
1.尊重幼儿是保护幼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把幼儿看做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幼儿权利保护的基点。虽然由于幼儿在生理上的弱小,心理上的发展不成熟,需要成人的保护。但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摆布他们,不尊重他们,相反,保护幼儿必须以尊重幼儿为前提。
2.尊重与保障幼儿权利是教育的基本职能之一
(1)教育是幼儿权利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中重要的基本环节,对幼儿权利的保障有着最直接的作用。教育保障幼儿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立法来保障与满足每个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师行为的规范保障幼儿权利在教育过程中的实现。
(2)尊重与保护幼儿权利是国际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育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之一。因此,提高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对幼儿权利的认识水平,增强幼儿权利保护的教育职能意识,是历史赋予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使命。
3.尊重与保障幼儿的参与权,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性
保障幼儿园参与权的关键在于:
(1)要增强幼儿园教师对幼儿权利性质范围的认识,尤其是参与权实质的认识。
(2)增强幼儿园教师对幼儿权利的尊重及尊重幼儿权利的认识。
(3)真正把幼儿作为积极主动活动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在教学内容方法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班级的管理等教育活动中,充分尊重幼儿的意见、意愿,提供幼儿发表意见、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4)教师还应营造积极宽松的心理氛围,以使幼儿积极主动地活动,从而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