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对外借款,分手时怎么处理?
三年前,小婉在某企业打工时与同龄的老乡小军相识相知,由于地域相近、年龄相仿、志趣相投,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便同居在一起。此后,因租房、“爱巢”装修等原因,两人花光了积蓄,生活困窘。经小军央求,小婉先后向自己的朋友、父母等人借款5万余元,用于后续的家电家具购置以及支付装修工人工资。后来,因一次工作失误,小军被单位开除。受此打击,小军愁眉不展,整日借酒浇愁,小婉好心好意劝慰他几句,他就开始和小婉吵架拌嘴,后来发展到拳脚相向。小婉苦劝无果,伤心之下与小军分手。现在的问题是:小婉当初在同居期间向亲朋好友借的5万元钱,由谁归还?
律师解答
近年来,我国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分手后的财产纠纷问题。《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的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应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关系中的共同之债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小婉和小军二人对这5万元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可先由二人协商偿还份额及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先由具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偿还,然后再向另一方追偿超过自己应分担部分的份额。如果对方不作为,可起诉至法院。这就是连带债务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