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设主体与勘察设计主体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勘察设计主体按照建设主体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合同;合同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主体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主体称为承包方。

勘察设计工作是为最终的建设施工工作服务的。由于勘察工作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础作用,勘察设计工作须由建设主体委托有勘察和设计资质的主体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其中承包方必须具有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明,委托方必须具有有关政府机构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否则,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能否真正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对建筑、安装等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期限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无论是签订总包合同,还是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然后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签字或/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建设主体与勘察设计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