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解读与应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物权法》第14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要求,本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何理解房屋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效力?][1]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导致城市房屋物权变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以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为准。
问题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应该是“房屋被依法征收”,而所谓的“依法”,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当事人依法得到补偿”主要指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最好是征收补偿费完全付清。这一理解,也是符合本《条例》第27条第1款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规定的立法精神。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该房屋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征收是一种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国家不必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就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可以使该房屋上的负担消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可被认为是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即国家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取得无负担的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