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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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的解决既要讲情也要讲法

作为邻里纠纷的当事人,在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时,首先应讲情,互谅互让,以和为上,以和为贵。因为情是法的基础、法的精神之一。就本案*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多讲一点情,多有一些协商和相互理解,矛盾肯定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邯郸市汇通城市信用社拟兴建一栋八层的综合营业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施工地点南面相邻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栋家属宿舍楼。开工后第三天,在此居住的法官认为工程扰民,要求停止施工,于是信用社将施工时间改为早六点至晚十点。但随后法官又提出楼间距不合理,该楼的建设将影响家属楼的采光和通风,并且施工影响正常生活,要求去掉四层的高度,信用社不同意,双方矛盾升级。市中院家属楼48户法官和干警以相邻权受侵害为由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信用社提出管辖权异议,先后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审裁定驳回,区法院下达了停止施工先予执行的裁定,并派员前往工地强制执行。参见《这场官司有点怪——一栋综合楼欲建在法院宿舍的旁边,引发了一起少见的法官共同诉讼案》,载《法制日报》,1999-12-01。

但是邻里纠纷的解决,不能只讲情,不讲法。因为,其一,情在有些当事人之间生发不起来,最终只能依法断其是非;其二,即使情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当事人对对方的谅、让之度也应心中有数,这就需要当事人知法、懂法;其三,法是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情易变,法则具有稳定性和强制力。就本案而言,必须情、法并讲,而且得首先讲法。只有先明辨法律是非,然后才可能调动当事人的情。

本案的法律问题有三:其一,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关系。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司法行为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不得无视行政行为而作出与之相反的判决或裁定。法院即使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只要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权主动干预。因此,本案在未撤销行政机关颁发的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法院即作出民事裁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是不符合司法权与行政权正常关系的要求的。其二,法官在行使其法官职权时,不享有诉权,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但在其以公民身份出现的场合,其行使诉权是无可非议的,其所在法院不应加以“行政干预”。至于官司的输赢,也许对法院的形象有些影响,但毕竟是参与诉讼的法官们个人的事,法院领导没有干预的理由。其三,本案原告为邯郸中级法院的四十多位法官和干警,故由该法院审理此案恐怕是不妥当的,无论是由其进行一审,还是二审,都难以使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因此,本案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案是一个民、行混合的争议案件,涉及的是邻里纠纷。解决此种争议、纠纷,必须法、情并讲,在明辨法律是非的前提下,最后还应调动当事人的情,以法、情息争。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