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西方民主制度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西方民主制的观念普遍认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比较了多数人的统治(民主制democracy/协商制政体polity)、少数人的统治(寡头制oligarchy/贵族制aristocracy)和一个人的统治(苛政tyranny或者当今独裁autocracy/专制monarchy)。他同时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有一种好的和坏的变种(在其理念中,民主制是协商制政体的退化形式)。[3]从词源来看,demo在希腊语中本来就是对未受过教育的大众的蔑称,cracy则指代统治,democracy的原意是指由缺乏知识的无组织大众进行的统治,包含了对这种统治将造成混乱的暗示。此外,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民主的要义是自由,因为只有在民主制中市民才能够享有自由。在这里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被统治和轮流统治,因为每个人都是等价的,这种等价取决于算术身份而不是个人价值,同时,他们可以按照自己高兴的方式去生活。
在现代政治理论家中,存在三种竞争性的基础原教旨主义的民主概念:整合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激进民主(radical democracy)。[4]整合民主理论宣称民主过程的目标是为了筛选民众的喜好,并把它们整合起来,以决定何种社会政策应该被采纳。因此,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民主参与应该集中在投票上,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就应该得到实施。在最低限度上,民主是赋予一个政治家团队在一个选举周期内行使统治的权利。依据这种理论,民众不能也不应该行使统治权,因为他们在多数时间、对多数事情都没有清晰的观念或者观念存在问题(这点很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咨询的发达,这个前提性的条件变量逐渐被颠覆了)。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他的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对这种观念有清晰的表述。[5]近期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论的支持者包括:William H.Riker、Adam Przeworski和Richard Posner等人。相对的,根据直接民主理论,民众应该对法律提案直接投票,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政治活动有其自身的价值,可以有效地教育民众和使民众社会化。而且广泛地参与可以有效限制强大的精英。最重要的是,除非直接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不然根本不能算是享有民主。
在协商民主这一边,其理论基础是民主由协商治理。与整合民主不同,协商民主认为一个民主决议的制定不只需要通过投票整合社会偏好,还需要经过权威协商。所谓权威协商是指在不受因经济或者利益集团因素所产生的不平等的政治权利影响的前提下,作决定的人之间进行的协商。[6]如果这些做决定的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就用投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少数服从多数。
激进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一个社会中存在有传承性的反动势力这个基本假设之上。民主的作用是通过允许有反对派和异议存在的决策过程,来明确地挑战这些反对势力。
除上述民主理论外,还存在三种所谓的理想形态的民主理论:包容性民主(Inclusive Democracy)、参与性政治(Participatory politics)和大同民主(Cosmopolitan democracy)。包容性民主是一种试图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推行直接民主的理论和政治计划。该理论来自政治哲学家Takis Fotopoulos的《指向包容性民主》,并被《民主与自然》杂志发展完善。在包容性民主中,一个基本的决策单元是国民集体。现今,包容性民主只能在那种建立在其委员都是通过面对面的普选产生的管理委员会网络的联邦制民主政体中实施。这里的委员会和代议民主制中的委员会不同,它是纯粹管理和执行性的。参与性政治是一种认为民众应该按照受政策影响的程度来分配决定权的民主理论形态。在这种民主制度中,依旧是由交织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地方委员会一般由25~50个完全随机选出的、自治的委员组成,只对他们产生影响的事情负责,并且向更高层的委员会派出代表。这些委员可以在任何时间被免职,而且全民公投也可以经过大多数低层委员会投票,在任何时间进行。大同民主也被称为全球民主或世界联邦主义,是一种通过直接或者代议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民主制度的政治体系。该理论一个最重要的修正是保证那些会受到政治决定影响又不能参与到民主决定中来的“非国民”取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策的表决权。[7]这个理论得到了一系列来自政治学领域以外的人士的支持如物理学家爱因斯坦[8]、作家Kurt Vonnegut、环境学家George Monbiot等。[9]2003年创立的国际刑事法庭被认为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巨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