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近代转型和未来展望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再论东汉正卫弹的性质

南玉泉[127]

传世东汉有关正卫弹内容的碑刻铭文共有四篇,即《昆阳都乡正卫弹碑》[128]《鲁阳都乡正卫弹碑》[129]《平氏都乡正卫弹碑》[130]和《汉酸枣令刘熊碑》[131]。四碑时代皆为东汉末年,《昆阳都乡正卫弹碑》刻铭有中平二年记事;《汉酸枣令刘熊碑》是墓碑,主要记述刘熊生平事迹。刘熊字孟阳,曾任陈留郡酸枣县令。碑铭记述刘熊“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这些事迹与上述三碑兴弹立约的性质是相同的。邢义田、俞传超、杜正胜等名家先贤对先秦两汉的“单—弹”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对于后人继续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132]虽然他们的观点并不相同,但同样开启了人们研究这一问题的视野和思路,特别是俞伟超先生的研究应当是开创性的,这里引用杜正胜对俞伟超先生研究“单”(弹)文章的评价,“今人研究古史,旁求传统文献以外的史料,如殷商的甲骨、两周的金文和汉魏的石刻,故对古代历史的了解没能超迈前贤。但很少人像作者(指俞伟超先生。引者注)能大量引证玺印重建历史,而且运用之妙,几乎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133]杜正胜先生有扎实功底,对两汉单这种组织亦阐述了发人深省的观点。本文试就东汉正卫弹的性质及其与里单等相关组织的关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东汉晚期的正卫弹是官办组织

1.正卫弹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

东汉正卫弹碑文显示,正卫弹一般是由县廷倡议,由县、乡部吏员招集、组建并报郡府备案的一种官办组织。《鲁阳都乡正卫弹碑》所示,参加组建、立约的有都乡、阳泉乡、唐乡、瞿乡四个乡的啬夫,碑铭中的左、右尉当为鲁阳县的尉官。《续汉书·百官志》:“(县)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应劭《汉官》:“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134]又《汉官旧仪》:“长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属长安令。置左、右尉。城东、城南置广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135]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印368“肥城右尉”(原大22mm×22mm)。原注曰:“瓦纽。汉书地理志,泰山郡属有肥成县。按:‘成’印文作‘城’。”[136]县尉的职掌,《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曰:“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查奸宄,以起端绪。”[137]右尉职高于左尉。汉制,以右为尊。故重要的属吏均称为右职。[138]《鲁阳碑》铭文后部的约誓人有“别治掾赵存”,别治掾一职是县属或乡属不明。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有“沮乡别治掾伦叩头死罪敢言之”简文,其中“沮乡别治掾”学者有不同看法。侯旭东先生论曰:“‘乡别治掾’,《发掘简报》解释为‘或指县廷派驻诸乡的掾职’,可商。‘别治’见于敦煌汉简,如简1685:‘十二月癸丑大煎都候丞罢军别治富昌隧,谓部士吏:写移书到,实籍吏出入关人畜车兵器物如官书,会正月三日,须集。移官,各三通,毋忽,如律令’,此处的‘别治’为动词,表示离开通常的治所,在别处办公。《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下刘昭在解释‘雒阳市长’时引《汉官》提到有‘别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马巿东,有员吏六人’,亦是此类。‘别治掾’的含义亦应是由此而生,指离开沮乡治所,在该乡界内别处办公的掾。”[139]若深入探究《鲁阳碑》铭文后部的约誓人排序,阳泉乡啬夫后面是县左尉,都乡啬夫后面是县右尉,唐乡啬夫后面是别治掾。若顺前一职考虑,则阳泉乡啬夫前是“□阳淳于汉成”,瞿乡啬夫前是“别治掾赵存”。这个排序似是每一县属官监领一乡,如果这个推测成立的话,“□阳淳于汉成”“别治掾赵存”都应是县属官。《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将“乡别治掾”解释为“或指县廷派驻诸乡的掾职”的观点就可以成立。再从这个排序意义上分析,正卫弹就不单单是为了本地区徭役的问题而建立的了。俞伟超先生详细论证了正卫弹组建的时代背景,东汉末中平年间,时黄巾战乱,河南诸郡攻杀平叛轵烈,《昆阳碑》明确记载年代是中平二年。[140]再者,组建正卫单由县尉参与,从一个侧面也可窥见建弹的最终目的是抵御盗贼。

《鲁阳都乡正卫弹碑》铭文“府文于侧,纪弹之利。其辞曰……”,显然该弹的建立是向郡府备案的,“其辞曰”之下应是郡府发布的公文。《昆阳都乡正卫弹碑》载:“县令宋国宁陵囗君讳修,□中□以府丞董察,□□抚昆阳,承丧乱之余,允称圣烈。……于是乎轻赋节敛,调贫抑富,结单言府,斑董科例。”这段碑铭也说明昆阳都乡正卫弹是由县令出面制定弹规,并向郡府备案。碑文最后记立约参与人为县乡两级官吏:“尉曹掾都□,字汉宾;史张苞,字子才;有秩定陵杜则,字孝□;(下阙6字)字国室;陈□□□。”此位序前的“时□□范秩”应是县吏。《汉酸枣令刘熊碑》除记述其身世外,在政教与财经管理措施方面对刘熊亦尽情歌颂,碑文明确记载了县令刘熊参与建弹之事。刘熊为光武帝玄孙,广陵王之孙。因该碑是墓碑而非誓约碑,因此不可能有县乡参约之人。碑文赞刘熊“循东□之惠,抑□礼官,赏进厉顽,约之以礼,博之以文。政教始初,慎徽五典,勤恤民殷,□心顾下,□□仁恩如冬日,威猛烈炎夏。贪究革情,清修劝慕,德惠潜流,鬯芳旁布。”对其下官民能够“褒贤表善,扬幽拔微,式序在位,量能授宜”。在刘熊的治理下,“官无旷事,士无逸乐,民无囗囗,以门为正,以卒为更”。东汉末年,形势动荡,为保持统治地盘的稳定,刘熊“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总之,各弹的建立皆有官府的影子,特别是县廷主持建弹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2.建弹的訾财与应用

从侍廷里所透露的信息看,此前里建单经费是由达到一定訾财的里人筹集,[141]东汉晚期正卫弹的訾财却看不出是由个人筹集的。《鲁阳都乡正卫弹碑》:“□府文于侧,纪弹之利。其辞曰:□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这段碑文有两个关键句子,一是“国服为息,本存子衍”,讲的是经费如何繁衍的问题;二是“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讲的是经费用来做什么的问题。先说“国服为息,本存子衍”,“本存子衍”好理解,就是要保本生息。“国服为息”本句出自《周礼·地官·泉府》,因此正确理解《泉府》的文义是非常必要的。《泉府》条说的是国家财货机构“泉府”在市场货物滞销时以其成本价收购,有需要者则从所属有司购之。若暂时不能支付货款可以赊账,用于祭祀的不能超过十日,用于丧葬活动的不能超过三个月。国人还可以从泉府贷款,由主管官吏审查后放贷,“以国服为之息”,即按“国服”征收利息。[142]“以国服为之息”主要有两种解释,一为先郑注谓“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假令其国出丝絮,则以丝絮偿;其国出葛,则以葛偿”。实即根据借贷者所在地之特产计息偿还。二为后郑谓“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于国事受园缠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王莽时民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十一”。可知国家的基本农事称为“国服”,以田产之税为计息依据就是“以国服为之息”。清人金榜之《礼笺》对此又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贾人贷泉,计其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是谓‘以国服为之息’。”[143]其实先郑讲的是以何物偿息,后郑讲的是计息利率。本文要说明的是,不论是“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还是“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讲的都是官府行为,即国家所为。其他组织施訾贷息不会以“国服”为息,也不可能称为“国服之息”。明白了“泉府”所为,则正卫弹与此相关事业的性质就清楚了。再结合上述各弹的组建人员都是县廷或乡部吏员,因此,这种正卫弹自然不同于此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侍廷里单。即使是有部分民间訾财参与正卫弹的组建,官有资产也应占绝大部分,这种组织类似于现在的全资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正卫弹正是以这种组织的名义实施放贷、雇佣一类的活动。

再谈“上供正卫,下给更贱”的问题。俞伟超先生认为,弹内存在“正卫”和“更卒”两种从役群体。正卫即监门,又可叫作“门卒”,是看守里闾门户的低层职务。“更贱”即雇佣而来的“更卒”,“正卫”的地位要高于“更卒”。[144]杜正胜先生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反映正卫弹所处之官府“停止名不符实的征兵制,开始向人民敛钱募兵,以供各级政府的兵役和劳役”。他认为“正卫”“更践”只是服兵役的不同身份(笔者理解是即为不同岗位的兵种)。[145]其实,所谓“正卫”就是符合成丁傅籍的在役士兵,正如《汉旧仪》所言:“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146]“上供正卫”明言弹内供养着成丁士兵以保卫本县,这也是正卫弹名称的真正含义所在。两汉“更卒”大多是承担国家正式徭役之外的中丁或皖老人士,这里泛指弹内从事杂徭者。[147]碑文明言弹内的訾财用来雇佣保卫本弹所处县城及邻近乡土的“正卫”兵士以及为本弹从事杂徭的“更贱”(即践更)人士。

正卫弹的訾财应由官府拨付,只是这时的官府非汉朝中央政府而是县廷自身,也可能会通过民间筹集一部分。黄巾战乱后,各地基本上呈现自保的状态。郡、县、乡官府吏员之所以如此积极建立正卫弹,正是这种形势的需要。乡野的豪绅地主筑乌壁,集宗族力量以自保。郡、县城垣所在,也积极组建正卫弹以自保。正卫弹建立后对于稳定地方徭役任务,支撑地方政府的运行是有帮助的。对于这种组织的性质,俞伟超先生认为是“公私兼有”,但更准确的定义,应为官控官办,或官控为主,官民协办的自卫组织。其实质是不便以官府出面筹办的事项由正卫弹办理,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官民的利益达到一致。正卫弹所在县乡的徭役,通过弹内訾财、力役的交换达到成员的所谓平等,但正卫弹的本质还应属公有性质,俞伟超先生说“正卫和更卒是用官府仓储供给的一种雇佣兵”无疑是正确的,但说他们“也就是一种被各县官府组织起来的部曲”则有待进一步商榷。张金光先生认为,“‘正弹’系官办应付徭役的组织,可谓之官‘弹’,非民间事。虽说是‘因民所利’,然毕竟带有一定强制性。”[148]张金光先生认为“正弹”是官弹是正确的;但是,认为组弹的最终目的是“应付徭役”还是有再探究的必要。两汉正卫的主要任务,一是戍,二是徭。东汉末南阳地区是战乱的重灾区,正卫卒不可能参加戍卫任务,中央所派发的徭也没有机会参加。在当时的形势下,保卫自身所在的区域,或者受雇保卫所在的正卫弹就是其根本性任务了。从这个角度看,正卫弹建立的最终目的,显然不是“应付徭役”。

二、正卫弹的定名

相关内容的东汉碑共4通,目前所见碑文有言“单”者,有言“正弹”者,并无一通碑文自称“正卫弹”。“正卫弹”的名字最早是北魏郦道元定的,他在泚水条注曰:“泚水又南与沣水会……沣水西北流,迳平氏县故城东北,王莽更名其县曰平善,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弹劝碑。”[149]又滍水条注:鲁阳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为碑”。[150]学者多认为平氏县的“都乡正卫弹劝碑”的“劝”,是衍文,或郦道元认为碑的内容多劝助耕耘内容而加此“劝”字;“南阳都乡正卫为碑”的“为”当是“弹”字之误。“正卫”二字从何而来,二碑中只有《鲁阳都乡正卫弹碑》的“上供正卫,下给更贱”句中有“正卫”二字。俞伟超先生认为,南阳都乡各碑皆不指明县名,与当时碑刻篆额文例不合。现留存下来的只是残碑,南阳这几通碑是否有碑额,或碑额是否皆有“正卫”二字,从《水经注》的文字并不能得到确认。不过,郦道元将这几通碑皆定名为“正卫弹”确实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几通碑的文字皆残缺严重,在缺漏文字中是否存在“正卫弹”字样也不能完全排除。赵明诚《金石录》直接将此碑改为《都乡正街弹碑》并题跋云:此碑“文字磨灭不可考究,其岁月略可见,盖中平二年正月。而其额题‘都乡正街弹碑’,莫知其为何碑也?”[151]据此可见该碑有额题,郦道元就是据额题而定名为“正卫弹”的。但赵氏改“卫”为“街”的理由并不清楚,俞伟超先生认为“赵氏依据今本《周礼·里宰》郑注‘街弹之室’及贾公彦据‘街弹’这种钞讹之字而作的疏,把碑名题为《都乡正街弹碑》。”(俞文133页)南宋洪适在《隶释》该碑后题跋:“右《都乡正卫弹碑》,隶额。文十一行,颂四行,张芑、杜则数人题名二行。”按录文统计约352字,每行32字。其文时有缺文,其间多处或缺10、14、16、24、26字,可见洪适所见碑文残缺严重。洪适跋曰:“灵帝中平二年立在汝州昆阳城中,《水经》‘鲁阳县有南阳都乡正卫为碑’,‘平氏县有南阳都乡正卫弹劝碑’,此则其一也。赵氏误认‘卫’为‘街’,遂云‘莫晓其为何碑’。”[152]由此可以确定,郦道元所见“正卫弹”碑是有额题的,其额题就是某地“正卫弹”,赵明诚《金石录》改“卫”为“街”是因当时碑文已“文字磨灭不可考究”。

张金光先生认为“正卫弹”之名“汉代无有,纯属后人所拟定。其时流行之名乃简称曰‘正弹’。以吾之拙见,今日若为之重新厘定名称的话,本着名实相一之原则,或可名之曰‘正更弹’。‘正弹’或许就是‘正更弹’的简称。至少可以肯定‘正卫弹’一名,乃是不科学的称呼,且在汉代历史上本也是不存的。”[153]俞伟超先生认为“正弹”乃是“正卫弹”的省称(俞文143页)。张金光先生认为俞文据《都乡正卫弹》之名,来改《周礼》郑玄之注乃本末倒置。街弹乃是不容否定的汉代既定存在之事实。[154]本文认同街弹存在的事实,但赵明诚《金石录》将《都乡正卫弹碑》之“卫”改为“街”也是毫无根据的。张金光先生已论证街弹即里单,故正卫弹与街弹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组织。洪适又将“正街弹”改为“正卫弹”无疑是正确的。

三、正卫弹与里单的区别

所谓里单就是以里为单位(或称界域范围)建立的民间自治组织。俞伟超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第三章中详细探讨了两汉时期“单————弹”内的分职与性质,将里单认定为乡里民间的自治组织,这无疑是正确的。两汉的单()是否就是长期以来学界争议的农村公社另当别论,因本文主要讨论东汉正卫弹的性质,故两汉里“单——”的性质另文撰述。里单这种组织一般以地域(居处)为界,由乡里村民自筹资金组建的,从目前材料看局限于里的范围,因此其规模较小。从大量单印分析,主要从事祭祀、赡养、解决纠纷等事务。岳麓秦简(三)案例七「识劫案」有免妾为妻并申请加入里单的内容:(供述)曰:与義(义)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产義(义)、女。沛妻危以十岁时死,沛不娶妻。居可二岁,沛免为庶人,妻又产男必、女若。居二岁,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所四人,不娶妻矣。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快等曰:可。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原为大夫沛的奴婢,后以妾的身份侍寝沛并生子,沛的原妻十年前亡故,沛免为庶人,并将其立为妻。为了让取得与里人一样的待遇,沛“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宗人、里人大夫快等同意了沛了请求。这段文字隐约透露了这样几个意思:第一,单是纯粹民间组织,一般以里为单位设立。[155]第二,免妾后“入宗,出里单赋”是民事行为,由宗人、里人同意即可。而免奴婢为庶人,必须在乡的户籍簿上正式登记才能有效。[156]第三,单组织成员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为救济同单成员之用。第四,单组织的领袖与里、宗族的首领往往是同一的。“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快等曰:可”,说明宗人、里人皆为大夫快。[157]宗外人即使原来的身份为奴婢,通过交纳规定的费用也可以入单。这时的里单当然为后天依一定的规范所组建,而非先天的依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组织。但是,因里人的血缘关系还是比较紧密,故里单的组织成员自然也不可能完全脱离血缘关系。[158]

岳麓简所见这种单与两汉有些传世印文的“单”、东汉侍廷里应是同一性质。“里单”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本质上是一种集约化了的私有组织。东汉明帝永平十五年侍廷里的父老于季等25人共敛61500钱买田82亩作为建单的訾财,并于章帝建初二年立石束约。[159]侍廷里约束石券发表后,曾引起学界广泛争议,一是释文问题,其中敛钱买田是“客田”还是“容田”最为关键;二是单内职称问题;三是单的性质问题。此单性质一般认为是民间共济互惠性质的组织。至于是“客田”还是“容田”争议颇大,宁可先生据居延汉简有“客田”二字,认为客田是私田的一种,“但究竟系指与一般私有土地不同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田,还是指此田因非僤的成员所私有,只是借与当为里父老暂时使用,与其私人所有的土地相对而被称为‘客田’,还不清楚。也许‘客田’并没有形成一个有确定含义的辞,亦未可知。”[160]王子今也认为应释为“客田”,并且原则上认同宁可的观点,“其性质与‘借与’‘假赁’的经济关系有某种联系。看来称作‘客田’者,应是由外来的‘客’从事耕作的田地”[161]。俞文释为“容田”,即为礼仪活动提供经费来源之田(俞文121页);张金光也认为应读为“容”,不过,所谓容田并不是礼仪活动经费之田,而是用于对单内德高望重以及率教导民活动给予奖颂,对单内德政活动破费补偿之用[162]

邢义田先生认为,里单的筹建者是父老这类因聚落而产生的宗亲领袖,历史上与官僚体系的啬夫等纯国家行政官员源流不同。他论证说:“世代不迁的农村聚落大抵因婚姻建立起浓厚的血缘关系。少数几族人聚居一处,‘祭祀同福,死丧同恤’(「国语·齐语」),族中的长者就是聚落的领袖。后来的乡三老、里父老一类的人物渊源于此。”“他们凭借传统的威望,和代表国家征兵、抽税、执法的有秩、啬夫、里正,成为乡里间领袖的两种类型。乡里间的事,多由这两类人物参预解决。”[163]邢义田先生的分析极有道理。侍廷里的组建者是里中父老等有一定訾财者,这些人正是基于传统的聚落领袖,而东汉的正卫弹则属郡县政府组建的官属自卫组织,二者不应有发展关系,虽然名称同为“单”(弹)。

正卫弹是东汉末年黄巾动乱的产物,一般以县为单位将县城周围乡里组织起来,供养正卫,雇佣更卒。建单由官府出面,建单成员也是由县乡吏员立约签名。弹内所体现的平均、平等性只能是在天下大乱的特定时期在雇佣更卒方面实施的暂时措施。正卫弹的性质并不支持全城军民、吏民在各方面的长期平等。建弹是为了在中央朝廷顾不上的时候以自保,这些支持建单的郡府、县廷没有能力反叛自立,也不愿跟随叛军举旗造反,此时只有借用国家郡县政府的力量以弹的名义支撑局面,稳定局势。一旦天下稳定,他们仍然是原有的政府机关;若有新政府出现,他们亦可以随时成为新政权的吏员。因此,东汉正卫单的建立是郡县乡机构维持其统治区域的手段,反映的是各级官吏为维护自身统治的无奈之举。现所见三个正卫弹皆为黄巾起义后所建,其建弹内容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关于正卫弹的正卫、更卒与东汉部曲的关系,俞伟超先生认为:

汉末的“弹”却以“正卫”命名,显然已经突出了它的武装性质,而实质上成为一种军事组织了。那时,坞壁林立,强宗豪右的宗族宾客,亦兵亦农,纷纷成为豪强庄园的部曲。“正卫弹”内的“正卫”和“更卒”,也就是一种被各县官府组织起来的部曲。通过“里单”变为“正卫弹”的途径把小农变为官府的部曲,同大土地所有者把大量小农转化依附农民而成为自己的部曲一样,当时的人们在生产关系方面是走着同样变化道路的。在历史前进的逻辑轨道上,“里单”变为“正卫弹”,正是一种必然性的具体表现。

从历史的逻辑轨迹分析,私有制的里单不会逆向发展成为公有制的“正卫弹”,因为二者的功用、目的是完全不同的。“正卫弹”的组建者是县廷的尉、史和乡部的啬夫等县乡吏员,正卫弹的公有性质不言自明。分析两汉存在的各类单印,除明确的里单外,单名多吉祥语或与教化、祭祀、诉讼、买卖、采薪、粮谷有关,这类单的建立一般依托当时的基层行政机构“里”,但并非每个里一定建单。如杜正胜先生所说,两汉很多单应是人为结社,而非传统的历史传承的农村公社。[164]还有一些单内职名似涉及政事、武卫,如俞文所引大量的单尉印[165],这类印时代不一,从单名推测似为里单印。但是,在皇权专制时代,朝廷不可能允许地方有一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武装,况且乡里在当时是没有地方兵士的;故推测这些单印及其任职人员只具有象征意义,是不可能真正掌管兵士的,单尉之职只是象征性的负责单内治安而已。从侍廷里单与东汉晚期的正卫弹分析,两汉的单应是根据不同的需要而临时组建起来的,里单与正卫弹在逻辑演化上不应存在承袭关系。

四、正卫弹与坞壁、庄园的区别

正卫弹是官办或官控组织,其规模在各县控制范围内,因此其规模并不大,而且这种组织也没有宗族势力的支持,一般不可能发展成为保有大量部曲的割据势力。乡野的强宗豪右长期盘踞于一地,他们不但有政治背景,在经济上也有雄厚的基础。坞壁、庄园在名义上是乡民居聚处,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地主私产,成为地方上的垄断势力。[166]天下稳定,贩货逐利;天下生变,各地庄园豪右往往结队而起,成为一支支自保队伍,或拥兵自立,或归附更大的割据势力。

强宗豪右、坞壁庄园的基础就是庄园经济。据崔寔《四民月令》记载,东汉的庄园经济已经非常庞大,农业经济种类繁多,一年四季安排紧密有序,这使庄园经济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给自足。但庄园经济不只是农业,也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并在当地大力发展、垄断文化和教育,因其触角涉及士农工商,故曰四民。[167]这种强大的庄园经济都是里单、正卫弹所不能比拟的。

庄园与豪族是联系在一起的。东汉庄园以自给自足的农副业为经济基础,以宗法血缘为联系纽带,以家族的官吏身世为炫耀招牌,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盘根错节。随着家丁、乡兵的发展,具有大可形成割据一方,小可割据乡县的能力。当然,豪族不是常规的军事势力,但在社会动荡之时豪族的军事能量却不容小觑。陈苏镇先生认为,“豪族不是一种军事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势力。他们占有大片土地,役使贫民和奴婢从事生产并守卫田庄。宗族和宾客则是他们干预世事的帮手和爪牙”。[168]这种庄园势力是从西汉的豪右宗族发展起来的,动荡之际,他们往往视天下强者而依之,不轻易表态,以防站错队伍。这种情况不是东汉才有,西汉末年已是如此。自古大多数宗右并不想借机逐鹿,问鼎皇权,而是自保,适时归附强者。如下史料所见:

1.冯鲂,“为郡族姓。王莽末,四方溃畔,鲂乃聚宾客,招豪杰,作营堑,以待所归。”(《后汉书·冯鲂传》)

2.樊宏,“南阳湖阳人也,世祖之舅。……更始立,欲以宏为将,宏叩头辞曰:书生不习兵事。竟得免。归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时赤眉贼掠唐子乡,多所残杀。欲前攻宏营,宏遣人持牛酒米谷劳遗赤眉。赤眉长老闻宏仁厚,皆称曰:樊君素善,且今见待如此,何心攻之!引兵而去,遂免寇难。”(《后汉书·樊宏传》)

东汉的庄园地主,一般皆有本宗官吏护佑,他们官商勾连,利益一体,以求稳的心态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宗右过早的站队,不但得不到同宗的支持,而且一旦站错更会牵连同宗、家人。汉末刘演起兵,豪族并不支持,李通兄弟参与刘演起兵,王莽尽杀通父李守及其家人“在长安者”,“南阳亦诛通兄弟门宗六十四人,皆焚尸宛市”。[169]因此,豪右宗族虽是国家治理上的毒瘤,但力求政治稳定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才是他们大多数人的心态,只有那些极少数的强宗豪右在动荡形势下伺机窥视中央政权。

强宗豪右以广大农村乡里为基础,向周边辐射,他们依靠宗法关系、地缘关系、经济实力并以同宗的官僚仕人为依靠,形成了传世数代而相对稳定的一股地方社会势力。一般来讲,在专制社会的统治下,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在一个区域有较大影响的势力,血缘关系是维系他们的纽带,经济基础则是维系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条件;他们或盘踞一地,或举族而迁,大族豪强内部的凝聚力是十分强大的,特别是在社会动荡时,这种宗族的聚合力量是十分必要的。[170]东汉的豪族大姓向魏晋的门阀发展,成为国家的一个特权群体。尽管由于南北分裂的局面,魏晋的门阀宗族南北朝并不相同。南朝的士族与北朝的郡姓由于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尽相同,北朝重同姓,厚宗族,而南朝因迁徙,其士族中的侨姓早已失却宗族乡里的联系。北朝郡姓是自坞主、宗主一脉相承下来的,他们在本地有较稳固的基础。[171]社会发生动荡,这些大族之中的门阀豪族掌握了宗族的组织并可随时组织起来参加反叛或加入某一势力。

正卫弹不但人力、经济势力单薄,弹的组织只是临时成立,既无宗法维系,又无强宗擭佑。天下动荡,他们不能像豪右那样自保观望,他们至少在表面上必须听命于朝廷,但朝廷又无力顾及动乱地域的郡县,各郡县按原有的法律规定办事肯定行不通,因此成立正卫弹变通行事应是其无奈的选择。正卫弹是临时成立的自卫组织,它不是宗法性组织,一般以县城及周边为界域,经济上十分有限,只是“以国服为息”而供养一些正卫、更卒而已。正卫弹与正卫士卒、更卒是雇佣关系,因此,正卫弹也没有能力和途径把小农变为官府的部曲。郡县及其所建之弹都在等待形势的稳定,亟于归服朝廷,不具有反叛性。可见,豪族大姓的基础是血缘宗亲与地方经济。豪族大姓可以举族而迁,在新迁地形成一股新的社会力量。而正卫弹的基础则是原有朝廷规定的管理界域,正卫弹所依靠的郡县守令也有被随时更换的可能。[172]因此,正卫弹并不具备演化为其他独立性组织的可能性。

五、魏晋的“千人单”及“团——疃”

《集古官印考证》卷十三有“千人单印”印文,但未见印拓。罗福颐《汉印文字征》有“兼并州阳河蕇督”印,此印文拓清晰无误。俞伟超先生对二印时代、性质做了精准而全面的考证,“千人单印”应当出现在魏晋时期;“兼并州阳河蕇督”应当是西晋至十六国时期。此外,瞿氏《立界山祠碑》有“蕇监始平骆政”“蕇督冯翊祖训”碑文,该碑文所述时代定为符秦。俞伟超先生认为,单监、单督都应当是军事组织中的职务,可以印证的是《隋书·百官志》载梁制有“皇弟皇子单、为二卫司马”,“皇弟皇子单、为领护、詹事二卫”的文字,这些职官都与军事系统有密切联系。鉴于这些资料,“从魏晋至十六国时期的‘千人单’‘蕇监’‘蕇督’的情况看,‘单’已经演变成比较纯粹的军队组织了”(俞文157—160页)。笔者以为,魏晋十六国时期的有些国家利用“单”这个古老的组织名称作为军事组织中的一个单位似乎更合适些。这一时期军事组织中的单(蕇)依托的基础是否都是血缘关系的家族势力很难确定,但《隋书·百官志》所载梁制的“皇弟皇子单”具有鲜明的血缘色彩却是无疑的,这一点与东汉的正卫弹又截然不同。

俞伟超先生认为,这个时期的单是从东汉的正卫弹发展而来。对于单这种组织的历史演变,“如果从‘里单’→‘正卫弹’→‘千人单’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来考虑,视‘里单’为比较纯粹的村社组织、‘正卫弹’为具有公社和官府部曲的两重性的组织,把‘千人单’看作基本是一种国家的军队组织,就是合乎逻辑的”(俞文159页)。这样,一弹所养正卫大致在500人至1000之间。魏晋以后,特别南北朝将这样规模的正卫士兵组织称为千人单,或设有单监、单督等职。但是,这种单在军事系统中的位置与性能并不清楚。

俞先生还论证了单、弹、团字音与单相通的问题,并认为“正因为‘单’‘团’是同音单字,以‘单——弹——蕇’为名的军队组织,后来就可以演变为以‘团’为名”(俞文163页)。东汉以来的相关文献中,部曲就与乡团卒伍相联系,隋唐以后“军团”的士卒由各州乡里的宗族组成,所以又曾叫作“宗团”。孔颖达所谓的“乡团”其规模大略相当于汉末魏晋的一个乡,其兵卒又是由宗族充当的“卫士”,这个“乡团”或“军团”应是从一个“都乡”为单位的“正卫弹”再经过“千人单”演化而来(俞文165页)。这里的问题有二,一是“千人单”等组织的详细情况并不清楚,二是“正卫弹”并非宗族化组织,而是地缘性的官控组织。他们并不具有简单的相承关系。不过,俞先生论证“千人单”“蕇督”“蕇监”是魏晋至十六国时期比较纯粹的军队组织的观点是十分精彩的。它们与正卫弹的关系,可能正是因为东汉末动乱时期正卫弹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相连。若更大胆的推测,即这种“千人单”“蕇督”“蕇监”可能吸收了不同时代单(弹)的因素,成为具有宗族性质的军事单位,这从《隋书·百官志》所载梁制有“皇弟皇子单”的文字可以得到印证。或者说,“千人单”“蕇督”“蕇监”“皇弟皇子单”确是军事组织的一个单位,但它们只是借用了“单”这个名称而已。两汉时代的里单、正卫弹与他们并不具有发展承袭关系。因为,历史的数据告诉我们,里单多少应当具有宗法因素但并不具备军事功能;东汉的正卫弹虽然是据地缘成立的官控自卫组织,具有军事防御功能却不具有宗法性质。隋唐以后的军团、居民聚落疃虽然在字音上或能找到单的影子,但因其性质的变化,恐怕难以直接论证两汉的单与之发展的脉络了。

俞伟超先生关于先秦两汉单、、弹的研究,开辟了这一时期村社组织研究的新视野,杜正胜先生认为,这是“讨论古代基层社会既系统又深刻的著作”,[173]但杜先生对引证史料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真研读了前辈的著述,受益匪浅。俞伟超先生认为,先秦两汉的单是亚细亚式生产方式下农村公社的残迹,杜正胜认为是结社。笔者原则上认为两汉的单是结社,但里单在历史上应当有着深厚的宗法基础。东汉的正卫弹是官办公有性质,虽同名曰单(弹),但二者在性质上不同,不具有承袭发展关系。正卫弹是各地县廷以弹的名义雇募士兵保卫所在区域,这些县若以官府的名义从事违反国家兵役制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只能以弹这种名义雇佣士兵,使当时普遍存在的义务兵转向雇募。弹与东汉的庄园豪右不同,随着国家的稳定,或者新政权的建立,弹立即解散,而豪右庄园仍然在故地盘踞。魏晋以后的千人弹等军事组织与此前的里单、正卫弹虽有名称上的联系,但二者同样不具有必然的承袭发展关系。俞伟超先生的分析独具慧眼,开启了认识“单”“弹”“蕇”性质的新路径。但是,很多时候将现有逻辑轨迹再向前延伸一步就可能走向相反的方向了。这些是本文所特别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