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就业,钻研业务技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当符合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10年或10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计算在内。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在计算连续工作满10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计算在内。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