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配第到休谟
(一) 配第
配第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又一贡献,是他研究了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并对剩余价值的计算做了尝试。作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草创者,配第对剩余价值问题的叙述还不可能严谨,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杂乱无章的。然而,配第第一次把剩余价值起源的分析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并把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这一分析的出发点。配第按照自己的方式对剩余价值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索,见解是中肯的。在寻求适当表达方式的过程中,配第散见于一些著作中的观点,仍然构成某种有联系的整体。
配第并没有认识到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而是在租金的特殊形式上看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配第所说的租金,包括两种形式: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而租金的含义,在一些场合是指雇主在产品形式上收回的劳动量或价值量超过在工资形式上支出的劳动量或价值量的余额,即剩余价值;在另一些场合是指地租或利息,即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地租或利息这个意义上的租金,而是剩余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租金。
在配第的著作中,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这两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关系是:货币的租金是从土地的租金推出来的。或者说,货币的租金是土地的租金的派生形式。因此,在配第那里,土地的租金是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
配第把土地的租金看做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这有深刻的历史原因。配第是离封建时期比较近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他所处的时代,在全国人口中农业人口还占绝大部分,土地所有权还表现为生产的主要条件,土地所有者凭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还能够直接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在这种情况下,配第还不可能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研究土地所有权怎么会把已被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夺去。相反,对配第来说,利润却来自土地的租金,表现为资本从土地所有权那里强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配第认为,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具有某种神秘性,他的任务就是揭示租金“所具有的神秘的性质”。
关于地租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的观点,配第在《赋税论》中就已经讲得很清楚。他说:假定一个人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种植谷物,耕地、播种、耙地、收割、搬运、脱粒,总之,干了农业上所需要的一切。这个人从他的收成中扣除自己的种子、扣除自己食用的部分,以及扣除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当年真正的地租。配第从收成中扣除种子,就是从劳动产品中扣除不变资本的等价物;从收成中扣除劳动者的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或者说扣除工资,就是从劳动产品中扣除可变资本的等价物;从收成中扣除不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可变资本的等价物之后,剩下的谷物,即包括利润在内的地租,就是全部剩余价值的等价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配第看来,因为谷物的价值决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地租等于总产品减去工资和种子,所以地租等于剩余劳动借以体现的剩余产品。”又说:在配第的著作中,“地租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
后来,在《政治算术》中,配第又对地租即剩余价值的性质做了探索。他说,假定1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为60便士,地租占三分之一,那么在60便士中就有20便士归土地占有者,40便士归土地耕种者。但是,在小麦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土地耕种者的工资提高八分之一,那么在60便士中归土地耕种者的就会从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归土地占有者的就会从20便士下降为15便士。从配第的议论中可以看出,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做了正确的猜测。尽管他并不理解他所猜测的问题,而是把这一问题当做地租下降的原因来论述。因为他说,如果工商业发展了,那么农业将要衰落,或者土地耕种者的工资将会提高,地租因而将会下降。然而,由于配第把地租看成土地耕种者的劳动成果在扣除工资之后的余额,因此,他所说的地租实际上就是全部剩余价值。所以,他在这里讨论的并不真的是地租变动和工资变动之间的关系,而是剩余价值的变动和工资变动之间的关系。配第事实上已经发现,剩余价值的变动同工资的变动是对立的。在价格已定的情况下,工资如果提高,那么地租即剩余价值就会降低。反之,工资如果降低,那么地租即剩余价值就会提高。
配第的历史性功绩是把对于剩余价值源泉问题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了生产领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重商主义者企图在流通领域中解释剩余价值,利润被他们说成商品高于价值出售的结果。配第从生产领域来探寻剩余价值的源泉,这就表明他已经摆脱了重商主义,向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在探讨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源泉时,配第是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正确命题出发的。他的土地和劳动二者之间存在自然的等价关系这一错误命题,并没有干扰他在剩余价值问题上的思路。马克思很重视配第的这一成就,指出,在配第那里,“地租,作为全部农业剩余价值的表现,不是从土地,而是从劳动中引出来的,并且被说成劳动所创造的、超过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的余额”。
关于剩余价值量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关系,配第做了有意义的叙述。他认为,雇用较多劳动者的时候,要比雇用较少劳动者的时候更为富裕。这说明,配第实际上已经初步意识到,在剥削率已定的情况下,剥削量视雇佣工人人数而定。雇佣工人越多,剥削量也就越大。
关于剩余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配第也做了有意义的叙述。他说:如果用比现在更多的劳动能够获得更大的丰产,那么,增加的收入超过增加的劳动越多,地租也上涨得越多。配第在这里说的增加的劳动,指的是增加了的工资。在配第看来,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即使工资有所增长,但是由于增加的收成超过了增加的工资,因而地租量即剩余价值量也仍然增长。劳动生产率越高,增加的收成超过增加的工资越多,地租量即剩余价值量也就增加得越多。
配第探讨剩余价值源泉和计算剩余价值量的直接目的,绝不是有意识地研究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在于向统治阶级献策,如何从劳动者身上榨取更多的东西。配第在《献给英明人士》中提出:“假如他们多劳动二十分之一,少消费二十分之一,那么,他们就能使国王能够维持二倍于现有的兵力。”他还提出了更多地榨取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具体办法:“如果他们能够星期五晚间不吃饭,并将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一时的两小时吃饭时间,缩短为一小时半的话,那么,劳动就会增加二十分之一,消费就会减少二十分之一。”配第甚至公然提出让工人每天额外劳动半小时。他的办法就是通过减少可变资本支出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增加剩余价值。
在一般场合,配第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把利润包括在地租之中,把利息当做地租的特殊形式,把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的关系看做地租和工资的关系,这一切,都是他的理论所带有的特殊的时代烙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在它的产生初期就是以这样的历史路标形式表示出来的。
在有的场合,配第把“土地的租金”和“资本的利润”并列,认为这种“租金和利润”都是由“克扣许多劳动”得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产生初期就闪现出的这一思想,直到它的发展时期才为亚当·斯密所继承和发展,成为古典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崭新的历史路标。
(二) 洛克
作为配第的直接后继者,洛克和配第一样,也只是在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这两种特殊形式中看到剩余价值的存在。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马克思说:“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
洛克关于利息和地租起源的观点,即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观点,同他关于劳动的观点密切联系在一起。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观念的经典表达者,他对利息和地租的说明是从自然权利开始的。按照洛克的说法,土地是一切人所共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人身则是他自己的所有物。“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同自己的劳动融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融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为自己所有。”这样,洛克就从自然权利论过渡到他的劳动所有权论。原来属于公有的自然界的东西,人们通过劳动取得所有权。但是,洛克认为,一个人通过劳动把自然界的东西变为己有,不能是无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满足自身对有用物品的需要。超出这个限度的东西就是属于别人的东西。当洛克把这种理论用到土地上来时,他认为一个人能够耕作、播种、施肥和种植多大的土地,能够享用多大土地的产品,多大的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开垦或耕作土地同占有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开垦和耕作土地的劳动,为占有土地提供了权利。洛克的结论是:“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或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用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早先,这个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就是现在,尽管全世界似乎挤满了人,仍然可以承认同一尺度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洛克所要阐释的论题是,怎样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在洛克看来,所有权有两个界限:一是个人劳动的界限,二是个人储存的东西不能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这一界限。洛克认为,货币出现以前,这两个界限是正常地起作用的。货币出现以后,人们把耐久性较差即容易损坏的物品同具有耐久性的货币相交换,这就扩大了个人所有权,突破了所有权的第二个界限,从而产生了所有权的不均等。洛克说:“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了货币的使用。”这样,货币分配的不均等,造成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财产的不均等。也就是说,形成了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均等。一些人占有了多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土地,另一些人只能占有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土地,后者便只有从前者那里租种土地,而前者则凭借占有的土地从后者的劳动成果中收取地租。
洛克的结论是,土地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均等,“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洛克认为,货币也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由于货币分配的不均等,一些人占有的货币多,另一些人占有的货币少,后者便只有从前者那里借用货币,而前者则凭借占有的货币从后者的劳动成果中收取利息。因此,和地租一样,利息也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洛克所说的货币,实际上是货币资本。
从洛克的议论中可以看到,他实际上已经模糊地意识到,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分离的现象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而不是自然现象,地租和利息是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相分离的结果。马克思在评价洛克时说:“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对照一下,那末,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
配第把货币的租金和土地的租金相提并论,以维护高利贷者而反对地主。洛克在这个问题上也继承了配第的路线,他实际上向土地所有者指出,他们收取的地租和高利贷者收取的利息在性质上完全相同,两者都是“对劳动的剥削”。
洛克的剩余价值观点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除了和配第一样把剩余价值同地租和利息混同之外,洛克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理论使他无法正确说明剩余价值范畴。按照他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理论,剩余价值只能是生产者生产的物质产品数量超过自己消费数量的余额,而不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余额。
(三) 诺思
同洛克一样,诺思关于剩余价值的观点,也是以配第为依据的。在诺思那里,租金也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从这一点来说,诺思的观点没有超出配第。配第把租金区分为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诺思则进而把租金区分为土地的租金和资本的租金。从这一点来说,诺思比配第前进了一步。
和配第、洛克一样,诺思力图论证货币的租金和土地的租金在性质上相同,而且进而论证资本的租金在数量上应当高于土地的租金。诺思说:正如土地所有者出租他的土地一样,这些人出借他们的资本。他们从中得到的东西叫做利息,但是,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就像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土地的租金一样。因此,当一个地主或当一个资本家是一回事。不仅如此,诺思还进而论证了资本的租金应当高于土地的租金。他说:地主有利的地方,在于他的佃户不能把土地带走,而资本的债户却很容易把资本带走。“因此土地提供的利润应当比冒更大风险借出的资本提供的利润少。”
诺思已不限于像配第那样从地租推出利息,也不像洛克那样把利息和地租并列,而是更进一步把利息作为资本的租金同地租相对立,把资本家同地主相对立。
配第、洛克、诺思关于剩余价值的观点,就其实质来说,都是代表资本利益反对地主的,是资本起来反抗土地所有权的最初形式。然而,只是在诺思这里,这种形式才得到更充分的表现。
(四) 康替龙
康替龙在剩余价值理论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因素,他认为,工人为补偿自己的生活费用的劳动和他所提供的劳动,是两个不等的量,后者大于前者。他说,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的劳动,估计有两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而一个身体最弱的工人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也不会比身强力壮的奴隶的劳动少。康替龙的这一论点为以后英国古典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材料。不过,康替龙在自己的著作中对于这一重要的思想并没有进一步加以论证。
关于剩余价值的形式,康替龙的观点和前人的有所不同。他认为,在农业中,租地农场主的全部收获分成三个部分,即生产成本、地租和利润;在工场手工业中,手工业者的收入来自土地所有者在手工业产品上的支出。这就是说,农业中的剩余价值表现为地租和利润两种形式,而工场手工业中的利润还和手工业者的工资混在一起,都是来自地租。这样,地租就成了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
为什么从配第到康替龙,很多经济学家都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呢?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做了十分深刻的回答。他说:“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只是刚开始分析当时还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他们来说,地租的分析或者毫无困难,或者困难的性质完全不同。配第、康替龙,总之,那些离封建时期比较近的著作家们,都把地租看成是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而对他们来说,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充其量也不过表现为这个剩余价值中由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强取的部分。”
(五) 范德林特
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历史时期中,如果说离封建时期较近的经济学家易于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那么,生活在18世纪中叶工场手工业发达时期的经济学家就有可能在利润形式上觉察到剩余价值的存在。在18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范德林特、马西和休谟先后对利润这一范畴进行了探索。
范德林特在剩余价值正常形式问题上和配第、洛克、诺思、康替龙等人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他在利润形式上觉察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在《货币万能》中,范德林特明确宣称:“利润……是经营的唯一目的。”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就说出利润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这是范德林特具有深刻洞察力的表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在理论上认识到了支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范德林特不过是诚实地、无顾虑地吐露出资产者灵魂深处的真实动机。
范德林特谈到了资本家更多地占有剩余劳动的秘密。他说过,资本家抱怨工人懒惰,其秘密不过在于,他们想用同样的工资使四个工作日变成六个工作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肯定了范德林特揭示的这一秘密。
(六) 马西和休谟
继范德林特之后,马西在《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中强调了利润这个范畴的重要性,指出利润是利息的基础。他发现,利息率是由工商企业的利润率决定的,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马西说富人不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既然借债人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是所借货币能够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利息总是要由这个利润决定。和配第、洛克的观点相比,马西的功绩在于他把工商企业利润看做利息的基础,把利息看做利润的派生形式。
继马西之后,休谟在《论利息》一文中也研究了利润和利息的关系。他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但是它本质上取决于从商业中产生出来的利润的高低。休谟在这里也把利润看做利息的基础,把利息看做利润的派生形式。
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利息不取决于地租,而是取决于利润,利息不是地租的一部分,而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已经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然而,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是,货币资本或生息资本是真正的资本,货币资本或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是独立的,利息对利润也是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马西和休谟说明利润是利息的基础,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对于古典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由此可以看到,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时期,剩余价值理论每前进一步是多么艰难,而既有的经济观念对思想家们的束缚又是多么严重。从配第由地租中推出利息,到马西、休谟由利润中推出利息,竟相隔九十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