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历史文化研究(第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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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浙儒学提举司简论

王宇


摘要:在行省设置儒学提举司是元代的创举。关于这一机构的职能和品级,《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载:“儒学提举司,秩从五品。各处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每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吏目一人,司吏二人。”可见,儒学提举司的职能是管理各级儒学的祭祀、教养、学田钱粮等事务,同时也有责任过问辖区内的文化事务。在文献中,儒学提举司提举又被称为“儒台”“提学”“文台”。江浙提举司设置于杭州,故对元代浙江文化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且有多位浙籍人士出任提举、副提举。


江浙儒学提举司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浙江、福建两省全境以及皖南、苏南、上饶等地区,辖区文化积淀丰厚,文化精英密集,文化活动繁荣。在元朝统治冲击南宋文化的大背景下,儒学提举司对辖区内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浙江是江浙儒学提举司辖区中的核心部分,江浙儒学提举司又驻扎于杭州,故元代浙江文化的发展得益于江浙儒学提举司的保护和奖掖,同时,浙籍人士也在江浙儒学提举司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日本学者樱井智美的论文《元代の儒学提举司——江浙儒学ぞ提举中心に》发表于《东洋史研究》第61卷第3号,2002年12月版,第459—488页。,对江浙儒学提举司的历任提举、副提举进行了考证,并分析了这些官员的出身背景、提举司与其他行省监司的关系、提举司与元代杭州的出版事业等问题。樱井的研究虽然存在个别不足譬如,樱井把至正十六年福建分省之后的福建儒学提举、副提举也计入江浙儒学提举,把元贞元年以前各路设置的儒学提举也纳入讨论范围,都是不妥的。,仍有较大参考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对江浙儒学提举司的建制沿革、业务职掌略加考述,并对浙籍提举司长官(提举、副提举)进行梳理。

一、江浙(两浙)儒学提举司的建制沿革与职掌

元灭南宋之前,于世祖至元六年(1269)下旨在各路设立提举学校官,用从六品印信。佚名:《庙学典礼》卷一《设提举学校官及教授》,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元灭南宋之初,在浙江地区设置了浙东道儒学提举和浙西道儒学提举两个衙门,辖区内的各路也设置了儒学提举。到了至元十九年(1282),江浙行中书省根据浙西道宣慰司、浙西提刑按察司的请求,认为既然浙东道、浙西道各有儒学提举,“其各路提学职事委是不应设立”,决定全部裁减,只保留杭州路儒学提举(时任提举为孙朝瑞)。《庙学典礼》卷一《郡县学院官职员数》,第16页。至元二十一年闰五月,朝廷决定把各道的儒学提举司一体革罢,各级儒学事务统归所属文资正官一员专一提调《庙学典礼》卷一《革提举司令文资正官提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各道儒学提举司又被恢复设置,提举从五品、副提举正七品《庙学典礼》卷二《左丞叶李奏立太学设提举司及路教迁转格例儒户免差》,第30页。,浙东道儒学提举司于该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司办公《庙学典礼》卷二《差设学官学职》,第43页。,浙西儒学提举司恢复的时间应该相距不远。元贞元年(1295),诏江南各行省只设一个儒学提举司,裁撤各道儒学提举司,遂改为江浙等处儒学提举司,并由礼部铸造从五品铜印一颗,交由江浙儒学副提举陈友龙收管《庙学典礼》卷四《设立随省儒学提举司》,第91页。。管辖范围相当于今天的浙江、福建两省全境以及皖南、苏南、上饶等地区。顺帝至治十六年(1356)正月,改福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为福建行中书省〔明〕宋濂等:《元史》卷四四《顺帝纪七》,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福建地区从江浙行省分离出来,相应另设了福建儒学提举司。尽管江浙儒学提举司管辖范围远不止两浙地区,因其治所驻扎于杭州,故对江浙儒学提举司对浙江文化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关于儒学提举司的职能,《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载:“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在实际运行中,儒学提举司不仅要管理学校、书院的内部事务(祭祀、教学),还要管理所属学田的钱粮,同时维护学官、儒户、儒人的权利和利益,在科举考试恢复后,儒学提举、副提举还要被调派充任乡试考官。以下分别论述之。

(一)选拔和管理各级学官教职

在仁宗延祐元年重开科举之前,担任学官和胥吏是元代儒生入仕的两个主要途径,其中学官的升迁空间虽然十分狭窄,但名义较为清高,与儒生的本色更加接近,在附属学田较广、钱粮收入较富的学校、书院出任学官或山长,收入也相当优厚,因此学官是儒生竞相追求的职务。参见陈高华:《元代的地方官学》,中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5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元代的儒学提举(包括元贞元年以前浙东道、浙西道儒学提举)在学官的选拔、管理的流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元代学官大致分成五个层次:(1)各级学校设置的直学,管理学校的钱粮田土和各种杂务;(2)县学教谕,学录(路学设学录一员); (3)书院山长,学正(下州州学设学正一员,路学设学正一员); (4)散府儒学、州学教授,正九品;(5)路级儒学教授,从八品。参见陈高华:《元代的地方官学》,第171页。路学教授再往上便是儒学副提举。这五个层次中,只有(4)(5)是有品级的流内官,因此,从层次(3)继续往上晋升迁转非常困难,得任路学教授者寥寥,有论者指出,学正、山长最多晋升到州学教授,大多数人终生徘徊于层次(2)徐梓:《元代书院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6页。

两浙地区各级儒学设立的情况也大致如此。以庆元府路昌国州为例,至元十七年浙东道儒学提举借拟儒人为州学教授,管理州学,并设学正、学录;至元二十九年,江浙行省命令下州不得设教授,只保留了学正、学录。昌国州境内有翁洲书院、岱山书院,各设山长一员冯福京、郭荐:《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学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延祐四明志》则反映了元中期路、州两级儒学学官设置的个案情况,见表1。

表1《延祐四明志》所见庆元路各级儒学学官教职设置马泽、袁桷:《延祐四明志》,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卷一三、一四。

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浙东道儒学提举司就设置学官岗位、学官迁转管理等事项请示浙东道宣慰司。为此,浙东道宣慰司回复浙东儒学提举司:学正(指下州州学学正、路学学正)、书院山长达到可晋升路学教授的年限(“比拟路教资次”),儒学提举司保明,申覆上司,转呈行省出给札付;学录、教谕、直学,并从儒学提举司差设,出给付身,并免体覆佚名:《庙学典礼》卷二《差设学官格例》,第46页。

至元二十七年二月,集贤院札付国子监,根据浙东道儒学提举司的请求,明确了江淮以南教官,从本路儒学公众推举保申,各道提举司就便依例行移按察司体覆相同,然后从儒学提举司考较所业文字,循例定拟职名,山长、学正申行省,学录申宣慰司,就便出给劄付同上,卷三《正路任满给由》,第49页。;各县教谕,由儒学提举司委付同上,卷三《按察副使王朝请俣申明体覆》,第52页。。可以说,儒学提举司主导了教授以下各级学职的选拔管理,即:教谕、直学,完全由儒学提举司差设,并颁给任命公文;山长、学正、学录等职,经各级学校师生公共推选初步人选,由儒学提举司汇总后移送提刑按察司复核(体覆),然后送回儒学提举司考核其专业水平,初拟职名,然后分别报送行省、宣慰司定夺。

但是,至元二十七年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山长以上教职学官应送提刑按察司体覆,并未明确,由儒学提举司差设的教谕等职人选是否也要送提刑按察司体覆。至元二十七年,提刑按察司副使王俣认为:“勉励学校,宣明教化,乃风宪所掌。”学正、学录、教谕等职,由儒学提举司保明送提刑按察司体覆,如实相应,儒学提举司应该在收到按察司批准的回文后,方许委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儒学提举司保用教官,多不行移体覆,或于已差之后方才移文提刑按察司。为此,行御史台剳付浙东提刑按察司,要求进一步严格对教职学官的体覆同上,卷三《按察副使王朝请俣申明体覆》,第52页。。元贞元年(1295)四月,江南行御史台又就此事剳付浙东廉访司,指出各级学官教职多有冒滥不法、侵夺学产者,主要原因是自教授至学正的教职由儒学提举司保申,学录以下教职学官由儒学提举司自行委用。而提举司考察不严,甚至收受贿赂,“以致侥幸躁进之流,无才有力者得以滥处师席”。今后,应严责各道廉访司文资正官从实体察,及戒约提举司以每岁举用当否,定为黜陟之例,仍从国子监命题引试相应,综名核实,然后注授同上,卷四《教官任满给由》,第90页。。这道公文对儒学提举司选拔管理教职学官的工作提出了相当严厉的批评。而同年五月,朝廷下令裁减各道儒学提举,每个行省只设一个提举司,似乎也是不满于提举司未能举职,导致学官教职冒滥不得其人。

(二)维护儒户优免差役的权利

儒户身份认定是与免除差役直接相关的问题。儒学提举司设置之后,认定儒户身份,维护儒户免差役的权益,对儒户的管理和权益保护,是这个机构重要的职能。姚燧甚至认为提举司地位的提高的直接原因就是至元二十五年朝廷下诏免去儒人差役:

况提举学校五品,居职军民官下,其受成文以行,无惑也。然其治必居宣慰、亷访所治府州,教官聴其约束者,其地与二司等,此实世祖建元后故事也。二十五年始方降诏,复江淮多士力役。俾一提学,自掌其一。由是师生鼓舞相语,以为平日谕所不及。一旦与行省院台亷访转运者同有是掌,卑于名而尊其实,其势反若居宣慰职军民者上,自十三年平宋后所无。北方人士闻之曰:“是岂独无,平宋之后,列圣兹降所无,实兴起斯文万世之成规也。”《牧庵集》卷七《奎章阁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江南儒人最终获得免役权,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其中颇多反复。在征服南宋前,元朝统治者曾多次下令免除其统治区内儒人、儒户的杂泛差役。但是,为了防止过多的人口免役,元朝统治者又要不定期地对儒人进行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被剥夺儒户身份。譬如,太宗(窝阔台)九年(1237丁酉)八月诏选试儒人,中选儒人做买卖的纳商税,种田纳地税,其余差发并行蠲免,考试内容为论、经义、词赋三科佚名:《庙学典礼》卷一《选试儒人免差》,第9页。。至元八年颁布的《户令》规定:中统四年分拣儒人内,今次再行保勘到委通文学,依旧免差,不通文学,收系当差;而诸色人户下子弟读书深通文学者,止免本身差役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4页。。元灭南宋的当年(至元十三年)三月,元廷在汉地举行了儒人选试,中选儒户三千八百九十户。但是,元灭南宋后,可能是为了收买人心,也可能是考虑到江南地区的儒学水平较高,在至元十四年根据坊正里长的抄报,建立原南宋统治区内的儒户籍册,而没有举行分拣考试佚名:《庙学典礼》卷三,第58页。。至元十八年,叶李任浙西道儒学提举时又对浙西地区的儒户进行了统计,登记儒户数量较至元十四年有所增多。

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世祖下旨:“江淮等处在籍秀才,做买卖的纳商税,种田纳地税,其余一切杂泛差役并行蠲免,所在官司常切存恤。”此旨显然是对以往历次命令的重申。但所谓“今后在籍秀才”之籍,则表示从此以后儒户的资格将长期固定,由儒学提举司管理,非如此前还不定期地进行分拣考试。而两浙地区儒户密集,一旦认定为儒户,今后很难改易。因此,在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的圣旨下达后,官府对儒户资格的认定、统计(“攒报”)更加严格、谨慎,儒户资格的认定追溯到何时、由哪一级机构认定,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江淮行省要求主要依据目前各级儒学“各处自有见数”认定儒户,不得将不系儒户动摇违错佚名:《庙学典礼》卷二,第42页。。至元二十七年九月,行尚书省咨文江淮行省,指出浙东儒学提举司以至元二十四年为止所管儒户数目申报给行省,其中不少儒户仅凭儒户自身的申请(“供具手状”)认定,“恐真伪难辨,虚数增多”,为此行省剳付浙东道儒学提举司,儒户认定以至元十四年统计的户籍为依据,此年之后陆续认定的儒户,收系为民,不得免役同上,卷三,第58页。

至元二十八年正月,江淮行省回复尚书省,称两浙地区中,只有临安府在至元十四年由坊正里长进行了攒报,很不完全,如果按照这一统计核对现有儒户,百不存一,“恐误籍内博学硕儒”,而至元十八年浙西道儒学提举叶李主持统计的儒户籍册,也应该予以承认。经过江淮行省和各道儒学提举司的争取,最后尚书省同意,承认至元二十四年以前儒学提举司所管儒户和各级儒学所管儒户,但是至元二十四年之后所收儒户,则不予承认,仍旧差役同上,卷三,第58—59页。。然而,浙东地区在至元十八年前未如浙西地区那样进行过两次儒户普查统计,只有各级地方儒学教官学职历年所统计的儒户花名册,因此到至元二十五年为止所管儒户只有8724户,而总户数是114万,百不及一,显然缺漏极多。为此,浙东儒学提举司要求重新进行户籍普查统计。最终,江淮行省以“取到手状入籍”的方式进行了儒户统计甄别同上,卷三,第62—63页。

此后,虽然儒户籍贯已经固化,但违反圣旨向儒户摊派差异的做法时有发生,儒学提举司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儒户免役权益的功能。至元三十一年,盐官县学教谕投诉本县差役儒户修理海塘,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分司发文纠正,绍兴路也出现了差役儒户之事,浙东道儒学提举司牒呈绍兴路总管府,并行文该路儒学、书院,重申儒户免差役的特权同上,卷四,第79—80页。。大德二年(1298)十一月,江浙儒学提举司行文各路儒学,通报了临江路总管李倜将本路儒户充作各乡里正,被浙西肃政廉访司追问一事,重申各级政府应该“钦依累降圣旨事意施行”同上,卷五,第117页。。大德四年,江浙儒学提举司申状江浙行省,历数大德元年以来嘉兴路、临江路、平江路、杭州路、庆元路、绍兴路等地儒户对本地官司摊派差役的申诉,请求行省遍行各所属路州,不得将在籍儒户动摇差扰;另一方面,儒学提举司也行文各级学校,不得擅自将不系在籍儒人影蔽,致使有司借此为词,泛行科差同上,卷六,第129页。

从上述论述可见,儒户免役受到了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抵制,而朝廷的政策受此影响也有反复,儒户的免役特权在大德五年一度被取消了,至大年间(1308—1311)再度恢复免役,至皇庆元年(1312)又取消了免役权,元统二年又恢复免役。可见,到了元代中期以后,元廷对儒户的差役问题已无一定之规可以遵循,而是随宜更改,但一般来说,在元朝大部分的时间里,儒户是可优免差役的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元代史新探》,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3—24页。。这一成果的取得,与以江浙儒学提举司为代表的各省儒学提举司及其下属各级教职学官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三)维护儒户的司法特权

由于儒户是一种特殊户籍,与普通“民人”有身份的差异,因此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至元二十六年(1289),浙东儒学提举司呈文集贤院:“各道儒学提举司管领儒人,但有公事与官民官司相关者,管民官司并不问事理轻重,径直勾摄,泛行骚扰,深为未便,拟合照依诸衙门体例,一同约会。”所谓约会,即地方官司衙门要提问儒人时,必须知会当地儒学,一同参加。尚书省据此行文江淮行省,规定:“儒人遇有公事,除犯奸盗归有司归问外,其余一切事务,并从约会。”《庙学典礼》卷二,第47页。至元三十三年正月,世祖下旨:儒人与道士、和尚发生纠纷,管民官司不得独自审理处断,必须约会儒学和佛教、道教管理机构一同审问同上,卷四,第77—78页。。元贞元年(1295)六月,行御史台就学校规章事宜剳付浙东海右肃政廉访司,其中重申了至元二十六年尚书省命令,儒人词讼,除奸盗从有司归问外,其余公事并从约会,不许有司径直勾摄;如发现有管民官司违反,许各级儒学向肃政廉访申诉,儒学提举司向廉访司申诉同上,卷五,第104页。。大德三年六月,江浙儒学提举司副提举柯谦指出近年以来,“有司往往多不约问,一面径直勾摄,深不副圣朝崇儒重道之美意”,为此申状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请求宪司行文各路遵守同上,卷六,第124页。

(四)管理学田钱粮

两浙地区因宋之旧,各地儒学、书院置办了大量学田、贡士庄,这些学田的钱粮主要用于修理文庙学校、教官学职的俸禄、释奠祭祀、儒人在学饮食、救济年老儒人、接待游学的外地儒人等用途佚名:《庙学典礼》卷一,第22页。。但是,自元灭南宋以来,元政权多次企图将学田钱粮收归国有,僧、道等势力也不断侵蚀学田和学校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儒学提举司不得不承担起维护学田及其钱粮的责任。

至元二十年,浙东宣慰司石国秀等向朝廷献计,指江南四道学校、南宋临安太学置办学田甚多,应该官为拘收,十分之八献给皇帝,剩余的十分之二完全足够赡学之用。为此浙西儒学提举司申状行省申辩,石国秀的建议夸大了各级学校所管学田,甚至指无为有:杭州的太学、武学、宗学,在南宋时代从未置办学田,而是由官库拨给钱米养赡,无田可献,但石国秀却妄指田亩同上,卷一,第20页。。石国秀献田之计是否得逞,不得而知,但儒学提举司确实进行了力争。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咨文江淮行省,江南学校赡士田土由儒学自行管理,必须于上、下半年向行省、宣慰司、总管供报收支情况,学田钱粮只由各道儒学提举司负责点检,不许教授滥用同上,卷二,第34页。。实际上剥夺了书院和学校处分学田财产的权利。至元二十九年,浙西儒学提举司为了保护各级儒学书院支配赡学田粮的权利而申状江浙行省同上,卷四,第75页。。元贞元年,江淮行省颁布了学校规章,其中明确了随处文庙或有损坏,由教官从实检计,于本学钱粮公支修理,将用过钱数各各备细数目,开申儒学提举司点检,备坐申覆肃政廉访司照验同上,卷四,第105页。。这样一来,学官可以先行支用钱粮用于相关用途。

尽管如此,学田受到侵占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柯谦于延祐初年任江浙儒学提举时,就曾为维护儒学学田而上奏朝廷:

初,学田所入,制于有司,职教者莫敢触毫发,或廊屋坏,日膳不充,皆坐视。士甚病焉。君声于朝有司,始不能与。又处州路学田干为僧据有数十年,历数校官无有一敢明者,亦闻而复之君曰:“圣天子肇举宾兴,嘉惠斯文甚至,所司期毋负上,斯称职巳。”故所在教政胥著。柯谦:《归田类稿》卷十三《江浙等处儒学提举柯君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由此可见,地方儒学在学田争夺中始终处于劣势,而主要依靠儒学提举能够出面维护学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二、浙籍儒学提举司长官考

关于江浙儒学提举司长官人选的重要性,王士熙写道:

杭为郡甲于江左。宋之南为行都,……我元底奠行省,莅之以事之殷、地之重,于今视它行省,独丞相置,丞相之属,非清强膺时望者不得预。其司文教者,曰儒学提举。泰定三年夏,应奉翰林文字,天台杨仲礼,以选被命往。夫杭之土风重文,士子兟兟,佩服整洁,出辞粲然,落笔缜然,处其上者,必鉴别衡析,陶良汰浮,烛其衷,斯有以服之也。行省之属,事上皆有等威,虽大府连率,俛首趋对唯谨。提举官五品,登阶而揖,省僚必改容礼焉。夫礼之严,必有以尊其学,众之服,必有以重其德。不尊不严,不重不服,若曩之为是官者,吴兴赵先生、巴西邓先生,皆由侍从出,美望孚于人。〔元〕苏天爵:《元文类》卷三六《送杨仲礼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79—480页。

在王士熙看来,杭州系人文荟萃之地,所谓江浙儒学提举司辖区的核心部分就在两浙,两浙之核心即是杭州,杭州一地文化教育的进步即可衡量提举的业绩。而且儒学提举在行省各监司衙门中受到尊重,担任这一职务的人不乏一时名士,突出的代表就是赵孟頫、邓文原。元人刘岳申就说:“元兴,提学学官多用一时名士。”〔元〕刘岳申:《申斋集》卷一〇《梁先生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十五《与刘文廷书》也说:“承有儒台之擢,既喜且骇,其喜则以国初甚重此职,覃怀许公由是拜左辖,亦愚叶公由是拜右辖,大德中,吴兴赵公由是入为侍讲。”其中列举的元初三位获得擢用的儒学提举中,叶李是浙西儒学提举、赵孟頫是江浙儒学提举,是元前期的两浙儒学提举的代表人物。那么,在历任提举、副提举中,浙籍文化精英占了多大比例呢?

江浙儒学提举司的长官是提举和副提举,根据樱井的统计,元代(1277—1368)76位可考的江浙儒学提举、副提举中,江浙籍贯人士达到了60人之多。那么,这60人中有多少出自两浙地区的呢?下面以樱井的论文为基础,结合新的研究发现,对两浙籍贯的历任江浙儒学提举、副提举(包括元贞元年以前的浙东道、浙西道儒学提举)进行简单的考证。

(一)浙籍提举

叶李(1242—1292),字亦愚,杭州人,至元十四年至二十四年间任浙西道儒学提举,后官至尚书右丞,《元史》卷一百七十三有传。

赵孟至,祖籍青田,宋宗室,著有《九经音释》,朱彝尊《经义考》卷二百四十五著录《九经音释》并引“郑元庆曰”指其为咸淳元年榜进士,在南宋官至运判。《乾隆浙江通志》卷一百二十九咸淳元年(1365)科亦著录赵孟至,但籍贯为缙云。戴表元《剡源文集》卷十六《故浏阳教授李君(梦登)墓志铭》:“至元丙子乡校毁,帅乡人新之。于是提学赵公孟至闻其才,檄充徽州月泉山长不赴。”据唐若瀛修乾隆《余姚县志》卷十三《学校》,余姚县学曾于德祐二年(1275,丙子)被毁,至元十四年(1277,丁丑)重修,此与至元丙子被毁应为一事,故李梦登重修县学事应该在至元十四年,任儒学提举当在此年前后,应该是与叶李同时在任的浙东道儒学提举。樱井未著录此人。

樊万,字万里,处州缙云人樱井误作“处州缙山”,第58页。,“北山四先生”之一王柏门人,曾任应奉翰林文字,元初官至江浙儒学提举,生平见《宋元学案》卷八十二。

范霖(1258—1321),字君泽,处州缙云人,成宗大德三年(1299)前后任江浙儒学提举,赵孟頫是他的继任者。《两浙金石志》卷十四《元嘉兴路重修儒学碑》题:“江浙等处儒学提举范霖篆葢”。

赵孟頫(1255—1322),字子昂,湖州人,大德三年至大德十年间任江浙儒学提举。赵孟頫是元代著名的书法家、画家。赵孟頫任儒学提举长达10年,这期间他广泛结交了寓居杭州的南宋文化遗民和后起文化精英,如鲜于枢(1246—1302)、方回(1227—1307)、牟巘、仇远(1247—1326)、牟应龙(1247—1324,牟巘之子)、邓文原、黄溍等。柳贯对赵孟頫在杭提学期间的文化活动有这样的表述:

至元、大德间,儒生学士,搜讲艺文,绍隆制作,礼乐之事,葢彬彬乎,太平极盛之观矣。然北汴南杭,皆宋故都,黎献耉长往往犹在,有能参稽互订,交证所闻,则起绝鉴于败缣残楮之中,寄至音于清琴雅瑟之外。虽道山藏室,奉常礼寺,亦将资之以为餙治之黼黻。……时梁集贤贡父、高尚书彦敬、鲜于都曹伯几、赵承旨子昻、乔饶州仲山、邓侍讲善之,尤鉴古有清裁。柳贯:《柳待制文集》卷一一《夷门老人杜君行简墓碣铭》,《柳贯诗文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尽管柳贯所举出的文化精英都是著名的古物书画鉴定家,其实也都是书画家、音乐家,从“搜讲艺文”的交往可以看出,赵孟頫在各种文化雅集中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凝聚力陈云琴:《松雪斋主——赵孟頫传》,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邓文原于至大三年(1310)至皇庆元年(1312)间,以儒林郎出为江浙等处儒学提举,期间“教人先学行而后文艺,士习为之丕变”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六《邓文原神道碑》,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686页。。白珽差不多同时任江浙儒学副提举,他与邓文原搭档:“邓文肃公文原实为之长,与先生志气脗合,举刺得宜,文化大行。”〔明〕宋濂:《宋学士文集·翰苑别集》卷五《元故湛渊先生白公墓志铭》《宋濂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0页。

邓文原(1259—1328),字善之,其先蜀人,其父于南宋末年迁居杭州,遂定居。据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六十四《邓文原神道碑》,其于至大三年(1310,庚戌)至间任江浙儒学提举,皇庆元年(1312,壬子)任国子司业。延祐元年(1314)被任命为江浙行省乡试考官,此后的延祐七年乡试,他也充任了考官。邓文原对浙江文化的影响力前后持续十年,是元中期浙江文化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人物。

柯谦(1251—1319),字自牧,号山斋,台州仙居人,元贞三年间任江浙儒学副提举,延祐二年在江浙儒学提举任上。《东瓯金石志》卷十保存了他于延祐二年撰写的《温州路重修庙学记》。生平见张养浩《归田类稿》卷十三《江浙等处儒学提举柯君墓志铭》、《全元文》卷七百〇三小传。

赵孟爚,延祐六年左右任,湖州人,赵孟頫之弟。其职务见《两浙金石志》卷十五《重修飞英舍利塔记》:“文林郎江浙等处儒学提举”。

杨敬德,字仲礼,台州临海人,泰定三年前后,以翰林应奉文字任,参见《元文类》卷三十六王士熙《送杨仲礼序》。

黄溍(1277—1357),婺州义乌(今浙江省义乌市)人,字文晋,又字晋卿。元代著名史官、文学家、书法家、画家。自国子博士任江浙儒学提举,至正元年(1341)至至正三年间在任。元人对黄氏任提举名至实归:“当是时(按指至正元年前后),文章巨家如黄文献公溍、陈监丞旅,前后相继为江浙提学。”〔明〕徐一夔:《始丰稿》卷一三《俞子中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黄溍于至正元年至三年(1341—1343)间提举江浙儒学。这一时期,科举重开,文化的生产机制出现了重大的制度变革,儒学提举往往充当乡试考官。黄溍于至正元年和建德推官李粲同为江浙行省乡试考官,选中举人28人。

王大本,字中夫,号弘毅,台州宁海人,据《全元文》卷一七九一小传,他曾任翰林伴读、安庆路儒学教授,国子博士,据《两浙金石志》卷十八《杭州路重建庙学之碑》,他于至正十五年左右在任江,《万历杭州府志》卷九载其在任时间为至正十二年。方孝孺《逊志斋集》卷十九有《王中夫先生像赞》。

宇文公谅,字子贞,湖州归安人,至顺四年进士,据《元史》卷一百九十宇文公谅本传,他是由国子监丞改江浙儒学提举的,据樱井考证,在任时间应为至正中期。而宇文公谅于至正十五年为周伯琦《说文字原》撰序,序文末的系衔为“奉直大夫、国子监丞”,则其任江浙儒学提举时间不会早于此年。《式古堂书画汇考》四十六收录了赵孟頫《幼舆丘壑图》的四个人的题跋(依次为赵雍、赵麟、宇文公谅、杨维桢),其中赵孟頫之子赵雍的题跋称,此画为钱塘琴川邹伯常收藏,自己是在至正十七年春才在杭州见到此画的,赵麟题跋的时间也是在至正十七年,杨维桢跋于至正二十一年。宇文公谅虽未留下题跋时间,但有可能他至正十七年在杭州任儒学提举时写下相关题跋。因此,宇文公谅的任职时间可能在至正十五年至十七年间。

郑元祐,字明德,处州遂昌人,曾任平江府路儒学教授,进士,至正二十四年二月任此职,十一月卒于任上。有《侨吴集》,生平见苏大年撰写的《遂昌先生郑君墓志铭》,收入《侨吴集》附录。

胡世佐,字伯衡,天台人,胡三省诸孙,长年寓居宁海,乡贡进士,至正十七年在徽州儒学教授任上胡世佐:《六艺纲目序》,见《丛书集成续编》本《六艺纲目》卷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8册,第215页。

陈德永,字叔夏,号两峰,黄岩人,台省辟为和靖书院山长,元末任江浙儒学提举,有《两峰惭稿》,陶宗仪《书史会要》称其书法宗李北海,顾嗣立《元诗选》三集卷八有小传并收录其诗作,《全元文》一九七九收文八篇,其中《忧忧集跋》提到“黄岩改州六十余年”,黄岩升为州在元贞元年(1295),则此文作于至正十五年(1355)之后,元灭亡之前;《李五峰行状》(即李孝光)撰于于至正二十五年,大致可以推知陈德永的生活时代。

(二)浙籍副提举

历任副提举的相关资料更少,以下主要根据樱井的考证罗列浙江籍贯的江浙儒学副提举。

朱子昌,温州平阳人,元贞元年五月在浙西道儒学副提举任上。

陈友龙,温州永嘉人,元贞元年左右在江浙儒学副提举任上。

柯谦,大德年间任副提举,后任提举,已见前。

陈公举,婺州浦江人,大德十年在任。

白珽(1246—1348),杭州钱塘人,至大、皇庆年间在任,白氏有《湛渊集》行世,其副提举任期部分与邓文原的提举任期重合。

陈遘(1296—1344),台州临海人,后至元末年至至正三年左右在任。

刘基(1311—1375),即刘伯温,至正八年二月(一说至正七年)至至正九年间在任。

洪钦,温州人,至正十九年左右在任。

叶广居,嘉兴人,寓居杭州,至正二十五年在任。

杨彝,杭州人,至正二十六年在任,系曾任江浙儒学提举的杨刚中的外甥。

此外,在任时期不明、但可能曾担任副提举的浙籍人士还有:徐一清(兰溪人)、刘希贤(鄞县人)、陶宗暹(黄岩人)、邓衍(邓文原之子)。

在总共75人可考的江浙儒学提举、副提举中,江浙行省籍贯者为60人,而两浙籍贯的人士达到了28人。而且,樱井所考证的75位提举、副提举中,还有12人属于至正十六年福建独立建省之后的福建儒学提举,如果把这12人剔除,则任儒学提举的两浙籍贯人士比重超过了50%。由此可以看出,两浙地区对江浙行省的文化影响力。


(王宇,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