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慈善实践
历史注释:中国历史不是按照中国人民的历史而写的,而是帝王的编年史。因此,虽然史书上有帝王生活、行为和统治的详细记录,它们甚少对普通人的生活、活动和情况给予关注。事实上,后者会被关注到只是因为他们同帝王之间有某种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发现史书上记录的慈善实践被认为是发源于统治者,是国家的功能,是帝国家长主义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惠及人民,而来自民间的自发的慈善实践几乎是没有记录于史册的。这表明这些历史学家是朝廷御用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作用是为美化过世的帝王们而准备历史档案。因此,我们不能仅凭史书就推断人民除了接受帝国的慈善,别无作为。接下来的章节会表明,民间自发产生和参与的慈善实际上是如此普遍,以至于来自帝国的慈善显得相形见绌。
古代的养老金:最早的统治者,史称五帝(前2255—前2205),他们赡养老年人的行为被描述成后世统治者学习的榜样: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16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最早的由国家认可的养老金系统的记录。
济贫:穷人被分为四大类: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瘖、聋、跛、躄、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17
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18
机构慈善和社会立法的起源:在周朝(前1122—前255),国家定期在春夏两季给孤儿补助。在汉朝(前206—25),一位皇帝命令公共粮仓对孤儿和贫穷人家的儿童给予支持。在宋朝(960—1260),公共土地被用来种粮,收成后用来充实在各地兴建的公共粮仓,以及建造用于接济遗弃儿童的房屋。19元朝(1260—1368)的一位皇帝在1271年命令建造房屋为穷人提供住宿。201659年,顺治皇帝下诏,严词谴责遗弃或伤害婴儿的行为。他观察到一个让他感到奇怪的现象:野外的禽兽尚且珍惜它们的后代,理性的人类竟然会伤害他们的女儿;杀婴比抢劫还要罪恶,因为所有的生命是受命于天而生的。211711年,康熙皇帝命令在全国兴建保婴院。一所两年之后建立于上海的私家医院至今仍在。221724年,一所政府接济房在广东开业;1739年,乾隆皇帝命令它接济4676个贫民。231783年,(同样是)乾隆皇帝重新印发了1659年的诏书,规定杀婴之人杖责一百并流放一年半。1805年(即嘉庆九年),一家名为仁寿堂的私人慈善社团在上海成立,24并且至今仍在运作。1873年,湖北省巡抚下令,鼓励关爱和保障婴儿的生命。25
这些关于机构慈善和社会立法之开端的记录远远不是上述提到年份中所有发生事件的完整记录,目的只是用来指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济贫法:中国的法律承认受供养人接受救济的权利,而这些受供养人被归类为“值得可怜的穷人”。这项权利包含在如下法律中: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26。
该法不仅承认接受救济的权利,而且规定救济应该充分,并且玩忽职守的地方官必须被惩罚。
法律的无效性:法律虽好,但在执行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首先,执行这样的法律需要有济贫法的专门执法机构,但帝国的朝廷没有制定相应条款,所以济贫法的执行仅仅增加了现有地方官的职责,而这些地方官已经公务缠身,鲜有余力。其次,假设地方官确实认真考虑实施济贫法,他会遇到另外一个困难:他必须自行找到执法的经费,而经费的来源是土地税,与他获得官俸的来源相同。理论上他可以从土地税中获得他执行所有职能的经费,但地方官的官俸很低,同时他还需要支付所在地方吏员的俸禄,以及向省级政府和朝廷上缴固定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地方官很难从土地税中找到用于济贫的资金。再次,只要朝廷仍然规定土地税永不加赋而人民不能票选政府、表达意见,增税是没有可能性的。27
民间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基于上述原因,很好的法律实际上沦为律例里的一纸空文。官方救济和慈善机构确实存在,但其数量远远不及民间自发组织和控制的慈善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出于合法性的需要,名义上接受所在地民政机构的管辖。一定形式的法律章程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民政机构对民间慈善机构执行批准程序和承诺保护职责(有时会给予财政补助)。但是,对民间慈善机构的真正控制并非掌握在民政机构手中,而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并且对于机构的支持几乎全部来源于民间自发的资源,而非官方资源。
官方和民间控制的相对效率:慈善机构的民间特征和控制是不能过度宣扬的。首先,民间机构使人们对社会工作感兴趣变得可能,它们附带地成为启迪民众社会责任的教育机构。人们对政府机构就没有那么有兴趣,因为它很明显是远离民众参与的。其次,大众支持的民间机构会更积极地响应人们对于其的评价,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所以相比只是间接需要民众支持的政府机构,民间机构会更加趋向于有效率。再次,民间慈善机构的管理通常是委托当地最热心公益和最有声望的人,因为人们希望看到他们的利益得到提升;与此相对,如果慈善机构是在官方控制之下,它们通常会被认为是处于官方例行工作和分赃制度这两个极端之间。基于这些原因,中国大多数社会和慈善工作由人民自己发起和控制,这一点是值得庆幸的。这不是影射人民与政府间的敌对,而是指出中国民间的民主实践。
当前中国慈善的组织方式:每个城市、地区或城镇都有自己的慈善机构,这些机构是居民支持和由民众代表管理的。通常,每个地方都有一家机构显著大于其余的机构,而这家机构执行着当地中心机构的职能,其地位可部分地类比于美国和欧洲城市里的慈善机构社团。因此,我们在上海有仁寿堂,在宁波有慈善实践协会,在广东有爱育善堂,在烟台有慈善堂,等等。这些都是复合机构,专设部门和活动形式的数量从五到十七不等。
中国式慈善的范围和特征:为了例证上一段提到的中心慈善社团的一系列活动,我们以烟台慈善堂的活动为例。烟台慈善堂有十七种活动形式:28一、向贫民提供无息贷款;二、向贫民提供埋葬设施;三、废纸收集;四、帮助沉船人员;五、防火;六、资助寡妇;七、接济弃婴;八、向想读书的贫民提供免费书籍;九、向贫困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十、孤儿院;十一、面向贫困女童的工业学校;十二、治疗毒瘾(鸦片)的避难所;十三、向无家可归的病人提供避难所;十四、医疗工作;十五、冬天向贫民提供住所;十六、免费食堂;十七、疫苗接种。
中国式慈善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类:一、严格意义上的慈善,即向贫民提供无私的帮助;二、互助,或通过互利帮助实施救济和保护的方式;三、公民改善,或通过居民自愿合作方式促进民众福祉。还有一些其他的,本质上也属慈善的活动,比如人道地对待动物,但这些无法归属到上述三个大类中。但是,只要是涉及人类活动的内容,慈善、互助和公民改善就非常简洁地描述了中国式慈善的特征和范围。
1 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Reference History edition, 1911.
2 Devine, Principles of Relief, p. 181.
3 Spencer, Prnciplies of Ethics, vol. ii, pp. 432—433; Giddings,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pp. 420—422.
4 Analects of Confucius, tr. Legge, ‘Chinese Classics’, vol. i, p. 405; Mencius, tr. Legge, ‘Chinese Classics’, vol. ii, p. 485.
5 Analects, p.320.
6 Ibid, p.260.
7 Mencius, tr. Legge, op. cit., pp. 402—403.
8 Ibid., pp. 201—202.
9 Hsin Tzǔ, Essay on Human Nature.
10 Mencius, tr. Legge, op. cit., p. 203.
11 Mencius, tr. Legge, op. cit., p.132.
12 Ibid., p. 461.
13 Chuang Tzǔ, Mystic, Moralist, Social Reformer, tr. H. A. Giles, pp. 165—167.
14 Chuang Tzǔ, Mystic, Moralist, Social Reformer, tr. H. A. Giles, pp. 101—102.
15 Chuang Tzǔ, Mystic, Moralist, Social Reformer, tr. H. A. Giles, p. 108.
16 Lî Kî, tr. J. Legge, in Sacred Books of the East, ed. F. Max Müller, vol. xxvii, pp. 242, 466.
17 Ibid, pp. 243—244.
18 Lî Kî, tr. J. Legge, in Scared Books of the East, ed. F. Max Müller, vol. xxvii, p. 264.
19 Chinese Repository, vol. xiv, p. 184.
20 H. C. Chen,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 vol. ii, p. 298.
21 J. R. Grey, Walks in the City of Canton, p. 571.
22 Chinese Repository, vol. xiv, p. 180.
23 China Review, vol. ii, p. 91.
24 Chinese Repository, vol. xv, p. 402 et seq.
25 Grey, op. cit., p. 575.
26 Ta Tsing Leu Lee, tr. G. T. Staunton, p. 93.
27 关于这一点更详细的讨论,参看第五章。
28 Decennial Report, 1882—1891. China: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Report. I. Statistical Series, no. 6, first issue, p.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