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中介概述
一、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活跃的身影。近些年来在中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保险营销员更是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之一。保险业为什么需要中介人?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解释。
(一)保险产品的特性要求保险中介的积极参与
国际经验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出色的工作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的。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保险的本质是避害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当发生了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才会起作用。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车险,只有发生了车辆碰撞、盗抢或者人员死伤等情况,保险公司才会对其进行赔偿。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到自己“身上”之前,消费者通常对风险“熟视无睹”。其次,保险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消费者不愿涉及、谈论的东西,像灾难、死、伤、残等。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在其一生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些风险。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从客观上来说,人们是需要保险的,但从主观上来说,人们又不愿意主动地接触保险。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去帮助消费者实现其潜在的保险需求。
(二)社会分工的细化要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保险中介的参与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不可能通晓所有的事情,因此在许多领域,人们都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完成一些专业活动。从保险业来看,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的保险经纪人和处于第三者地位的保险公估人也正是顺应这种社会分工的细化而发展起来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聘用专业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有利于发挥专业化优势,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二、保险中介的资格认定
保险是公众性很强的一项事业,保险中介人有高度的责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保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不受损害,并推动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各国的保险业对中介人都有如下的共同要求:(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熟悉国家有关的经济法律和政策,谙熟所从事的保险种类的业务知识;(3)参加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考试,按规定手续取得资格证书;(4)接受国家指定的机关对其进行业务及财务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稽核;(5)对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投保人或保险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