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新手成长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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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法简介

上班第一天,我提前半个小时就到公司了。前台领着我到财务室,在那里我第一次见到了我的师傅——张会计,她40岁左右,看上去人很精干、很严谨,听说是清华大学毕业的,已经拿到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双证。

“张会计,您好!我刚毕业,没什么经验,以后请您多关照!”我甜甜地打着招呼。

“来,坐这边,这是你的办公桌。”张会计随和地说,“你是科班毕业,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再实践几个月肯定没问题的。”

“那我以后可要多多向您请教,您可别嫌我烦呀!”我赶忙附和。

“哈哈,没问题,有问题你尽管问,我很喜欢上进的孩子。你先看看公司的业务吧,试着做做分录、计算一下税金。”张会计拿出一些发票给我。

这一看,我就傻了眼。“张会计,您能给我讲讲什么业务交哪种税吗?”我不好意思地问。

张会计和蔼地点点头说:“好的,不会就问,这没什么难为情的,谁都有一个入门阶段。我先给你讲两个概念吧。”

1.1.1 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与税收的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的主要功能如下: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税法的原则如表1.2所示。

表1.2 税法的原则

1.1.2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其中主要要素如下。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3.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税率的形式如表1.3所示。

表1.3 税率形式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由哪个环节缴纳的限定。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6.税种分类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目前我国税法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税四大类,除此之外,还包括特定目的税。

(1)流转税。流转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这对商品的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流转税可以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发挥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资源税。资源税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的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款。

(4)财产、行为税。财产、行为税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5)特定目的税。特定目的税是用于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性税种。

总结各个税种如表1.4所示。

表1.4 税种分类

张会计越说越兴奋,好像要一下子把我变成财务专家似的,我也一边认真听一边在心里默记起来。可能是怕我“消化”不了,张会计打住了话题:“这些规定性的东西,以后用到时我会慢慢告诉你,边用边学会记得更牢。一会你自己先总结总结我刚才讲的内容。”

不知不觉就到了午饭时间,我跟着大家一起向外面走去……

1.1.3 税法分类

1.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2.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3.税收行政规章

税收行政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税收行政规章一般指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普及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于部门规章。

1.1.4 税法制定部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例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具体分类如表1.5所示。

表1.5 税法分类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法规的,执行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需申请全国人大批准。也就是说,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该由国务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