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现代社会,“权利”与“公民”概念几乎是一个相互诠释的概念。“权利”既成就“公民”身份,也限定“公民”行为。因为与人身依附时代的“臣民”相比,公民首先是一个拥有权利(而非仅仅践行义务)的社会政治身份;而与小农人格意义上的“私民”相较,公民的实质则是一个理性主张权利、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社会主体。因此,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一直是各国公民教育的核心主题,更是当前中国社会与教育发展的重要政治选择。
首先,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选择。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正是因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果我们联系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们就可以找到习近平重视公民权利的明晰逻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国家领导人的上述论断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宣示,更为重要的是,“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是从等级社会走向现代文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以及当前“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核心主张。反之,讳言、漠视公民权利,不仅违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且也有违共产党人为解放全人类而奋斗的立党“初心”。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政治法律体系上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以便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一主张在教育领域的落实,则要求我们大力开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民教育,让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充分意识到宪法赋予自己的公民权利,并能理性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为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和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砥砺前行。
其次,切实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也是当前公民素质培育应有的核心教育主题。
在教育领域,中共十九大报告再一次强调,要“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五四青年节,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这样全面解释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事实上,如果我们从整体上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与公民三大层面的价值要求都是当前“培育什么样的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而其中的“权利意识教育”,既涉及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也涉及公民层面。因为无论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还是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最终要实现这些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价值目标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切实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应当成为当前公民素质培育的核心教育主题。
“权利意识教育”固然是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但是如何积极开展这一公民教育而不走向偏颇,却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最重要的例证之一就是“权利”概念的正确理解与诠释。
“权利”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它最凸显的表征当然就是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并要求他人或社会做出相应的行为。一方面,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现代社会超越古代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进步。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也逐步从民事领域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比如在当代社会,“环境权利”等均已普遍成为世界各国所认可的“第四代”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也是现代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动力与保障。正是包括共产主义运动在内的对于公民权利的不懈追求,才有了更加平等、自由和公正的当代社会。也只有全体公民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有效制约公权力、“将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让国家更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让社会拥有更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个好东西”。但是很明显,“权利”也有让人心存疑虑的一面。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权利”一词虽然在古汉语里很早就有,但在长期存在义利之争的古代中国,它大体上是一个消极或贬义的词汇。比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西汉桓宽说:“或尚仁义,或务权利。”(《盐铁论·杂论篇》)据说直到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W. A. P. Martin)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时,他们选择“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并说服朝廷接受它以后,“权利”才开始在中国演变成一个褒义的,至少是中性的法律用语,之后开始被广泛使用。另外“权利”也是一个伦理学、社会学的概念。作为一个“实践理性”,理性的“权利”必须服从伦理的普遍性原则——你主张的权利,必须是所有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否则就是“特权”,而特权是对公民权利的否定。此外,公民权利的现实合理性必须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去寻找,脱离社会实际的抽象的权利主张即便合理,也可能不仅不能增进权利的真正实现,反而会导致社会的动荡。而在生命权、发展权都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其他权利主张都会成为难以实现的泡影。
因此,基于权利主张的积极层面,公民教育需要努力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让全体公民都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基于权利意识可能走向的偏颇,公民教育需要建立有效的商谈或教育机制,让全体公民成为理性和积极的权利主体。《中国公民教育评论(2017)》选择以“公民权利意识与教育研究”作为主题,就是希望引导公民教育研究者关注权利、权利意识、义务、责任意识等公民人格的核心范畴,为中国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建构添砖加瓦。
檀传宝
2017年11月22日,于京师园三乐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