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给卖家差评而招致卖家侮辱诽谤,抑郁伤神却不知去维权
典型案例
小陈是一个直性子的“90后”女孩,平常为人大大咧咧,有什么就说什么,也不绕弯子,也不怕得罪谁,反正就是好话坏话都直说,绝不会因为碍着面子什么的就只说好不说坏。因为家里住得离市区繁华闹市比较远,出入不是很方便,小陈就格外喜欢网上购物。京东、淘宝、天猫、当当、聚美等诸多网站,小陈都注册有用户账号,并且无论吃的、穿的、用的她都经常在网上购买。
在网络上购物,收到货物之后,经常有页面选项显示请用户评价,包括商品的质量、卖家的服务态度、物流的速度等评价项目。而小陈每次购物后又绝对是个忠实的评价者,对每一项可评价的项目她都会一一认真评价,她的评价绝对对其他想购买该产品的用户具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2014年6月的一天,小陈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双凉鞋。物流很快,一天就到货了。小陈拆了包装,扑鼻而来的是一股怪怪的味道。小陈不太满意,随后就联系卖家更换鞋子。卖家十分不情愿,但还是在小陈答应支付来往换货的邮费后,给小陈换了货,发来了新鞋子。这次更换的鞋子没有味道了,小陈如实地填写了自己该次购买鞋子的评价。在高高兴兴地穿着新鞋子的第十天,鞋子脚后跟处的系带从鞋侧的铆钉处脱出,新鞋子仅十天就宣告“罢工”了。小陈十分不悦,联系卖家要求退换货。卖家说小陈已经买了鞋子并穿了这些天,退换货回来都无法再卖出,只答应给小陈免费维修,但是来往邮费由小陈支付。小陈对此很气愤,便在原来的该商品的评价后追加了一条评价,把商家服务态度恶劣、商品质量差等如实写出,反正就是除了物流之外,全是差评。追加评价贴出后,不到两小时,该商家就打电话来。商家请求小陈删除掉对自己的差评,并承诺自担邮费给小陈修理鞋子,鞋子修好,小陈再给个好评。小陈火气未消,不同意,就挂了商家的电话。结果从此以后,小陈的电话就不分昼夜地每天响个不停。经常有该卖家用不同号码打来的电话,有时骂小陈自己弄坏了鞋子,却栽赃卖家鞋子的质量不好;有时骂小陈就是人渣,没钱买东西,故意以买的名义骗穿,实际是穿几天再退了货,以此循环往复骗穿;有时还恐吓叫小陈注意点,小心一出门就遭横祸。除了电话辱骂,卖家还在对买家的互评中以编造的事实中伤小陈,在小陈填的邮寄地址的贴吧里侮辱小陈没人品,捏造事实侮辱小陈,搞得大家议论纷纷,甚至小陈的一些朋友都知晓了此事。小陈感觉十分伤神,每日郁郁寡欢。人也不爱说话了,不爱笑了,像变了个人似的。一段时间过去,身边的朋友也渐渐远离她,小陈愈发难过和悲伤,沉浸在痛苦中无法自拔。小陈的父母十分担忧,带小陈看了心理医生,又咨询了身边的朋友,最后得知小陈心病所在。
小陈的父母咨询了律师之后,律师为他们指出了光明大路,就是小陈可以在小陈所在地起诉商家侵害名誉权。知道自己原来有权利起诉商家后,小陈豁然开朗,她对自己以前的无知后悔不已:如果自己懂法,知道通过起诉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何苦这么多天郁郁伤神,害得自己被朋友疏远,令父母担忧,自己身体、生活受影响,都是不懂法害了自己,早知如此,当时就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商家捏造事实对小陈进行侮辱、诽谤,小陈可以去起诉商家,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自己消极抑郁不知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依据上述解释,小陈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或者商家所在地等地进行起诉维权。
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受到卖家恶意侮辱诽谤时不能消极无作为,而是应该依法追究卖家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