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金融缺口的原因何在:单一供给结构无法适应多层次的需求结构
为什么在每一层次的市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供需缺口?不仅仅是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出现融资难,而且大中企业面临的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不少缺口。实际上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资金贮备,但是为什么仍然存在着资金缺口?为什么需要钱的企业或个人得不到金融支持,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本闲置,苦于找不到投资出路,而涌向股市和房市,造成泡沫泛滥?
既然存在这么大的市场供求缺口,为什么无法达到均衡呢?按照理论的逻辑,金融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因而利率或价格不可能调整并出清市场,也不可能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均衡。这个理论似乎为金融市场的垄断提供了依据,是否可能将这个缺口降至最小?从理论上来看,这是可能的,只要信息的可得性是充分的,缺口的最小化是可能实现的,因而金融市场的竞争均衡也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从实际情形来看,各层次的市场难以实现均衡都各有自身的原因。第一层次是大企业需求的缺口,这主要是由于政策风险或制度风险所致,缺口主要存在于效益好的民营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原因在于它们得不到政府政策的支持,立项审批难以通过,产业准入政策的阻碍,以及宏观调控的干预等等。
第二、三层次是中小企业需求的缺口,其原因也有类似第一层次的政策问题,此外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则在于企业的抵押能力不足,潜在的增长价值所决定的资本需求,与现实的资本存量所决定的外部融资供给之间的差异,造成了资本供需的缺口。这种情形也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在于其潜在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市场评价。
第四层次是小微企业、个体户或农户需求的缺口。这里的问题在于,贷款资格和银行要求的不一致,一般银行要贷给法人,而个体户和农户大部分都是自然人,主体资格不成立,就不能对接。其次就是银行要求抵押,即使是以法人资格贷款,抵押也必须充分,但是小微企业、个体户或者专业农户恰恰就缺乏这些,因为自己的固定资产不多,也没有什么房产,又无土地权,没办法提供抵押。现有的银行制度无法兼容底层的融资者的需求,因而产生的巨大供给缺口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户等供求缺口,银行普遍强调的理由是,由于小额客户大量分散,信息搜集成本很高,而这些成本往往无法通过资金价格来支付,因为利息的浮动受到限制,所以银行难以承受这样的高融资成本和低收益结果。这是金融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不同之处。那么,对于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利息率是如何确定的呢?
大企业面临的金融市场,尤其是中央、省级的国有大企业,其在与银行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类企业多半具有政府支持的背景,具有很强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垄断利润来源,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一般为零。同时,银行对这类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很低,收益却相对较高。当两家企业的信息搜集费用相同时,银行当然更愿意做贷款数额更大的企业,从中可获得的收益也更大。因此,银行经常以较低的利息率来吸引这些大宗客户,从而轻易获得较大份额的信贷市场。
中小企业面临的金融市场,其主要资金供给者是股份制银行或城商行之类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往往更愿意做大企业业务,因为成本低而收益高,这样就分流了部分本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资源。此外,中小企业的增长很快,对于资金的相应需求也很多,而由于金融市场的未放开和禁入门槛的设立,使得金融机构的发展远远跟不上中小企业的发展。再加上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能力,因而其在与银行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经常面临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的情形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接受较高的资金价格或利息率,银行反正不用担心会失去这个市场,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原子式的众多企业,皇帝女儿不愁嫁。一边是无议价能力同时又嗷嗷待哺的大量中小企业,另一边是政府严格准入保护下的国有控股的银行强势者,在这样的市场供不应求的力量悬殊的条件下,往往会产生高于均衡价格的实际结果。
至于广大县域经济中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个体户,在汪洋大海般的市场需求下,寥寥可数的若干试点金融机构和效率很低、机制僵硬的信用社,导致的供不应求缺口更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密集的中小企业来说,为大量分散的县域和农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成本更高,因而利息率也可能会越高。否则,按照大企业市场的规则,这样的金融服务必亏无疑。然而,更高的利息率却是这些底层企业和个体农户难以负担的,它们经常不得不放弃融资需求,不得不压抑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机会。因此,不能诉诸利息率来调整这一层次市场的供求关系,而应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
金融市场的层次区分表明,每个层次的供需结构是不同的,因而市场结构也是不同的,价格决定也是不同的。如果用一个标准来判断,那么就会有失偏颇。每个市场都有自己的融资需求方,相对应的供给方则应适应这种需求结构,而不是相反。各层次的市场供求的均衡不是在市场垄断或严重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形成的,而应当是在开放的市场上,在供求双方的力量相当的条件下形成的结果,利息率实际上正是每个层次市场的供求均衡关系的结果和表现。大企业融资市场的供过于求,与小企业融资市场的供不应求,两者之间不能混淆,更不能以前者的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否定后者市场放开的理由。
同样,与中小企业、个体户或农户相匹配的金融供给主体,也不能与大企业相匹配的供给主体相混淆,也就是说,新兴金融机构不能以国有银行的行为规范和成本标准来衡量自己。如果它们以国有大银行的行为模式为范式,就会不断提高利息率来应对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样势必会增加金融风险,也会导致它们失去自己的服务对象和市场份额。
新兴银行应有一套与自己所处市场相适应的规则和行为模式进行运作,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和相应的利率,控制风险。国有银行的那些审批方式,激励机制,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模式,均不适用于新兴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后者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于传统融资市场的新市场,需要有开拓创新的模式,需要在放开市场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寻找到一条真正适合于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