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
本章试图通过展现黄村农业经营的改革,探究推动土地生命转换的文化动因。土地的经济功能不容否认,从传统小农的生计模式,到当前以农业“现代化”为方向的农业模式,通过土地创造财富的途径具有本质差异。
威廉·配第在1662年指出,“土地为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此话在经过马克思的引用与阐释之后广为流传。在黄村的一次闲谈中,一位居住在村的退休中学老师再一次在笔者面前引述这样的话,并强调这是“以前马克思说的”,随之周边闲聊的村民就开始讨论起了邻村卖地的事情。邻村近百亩地在几年前被划入“乡镇工业示范园”,当时以每亩几千元的标准被征用,一位村民惋惜地说,“要是这几年卖地,还不得五六万上十万啊”。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张,浍市周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节节攀升,耕地变建设用地获得高额补偿,这提高了黄村农民的价格预期。这几年黄村为了开发新农村,曾分三批征用了部分农地搞中心村建设,最高的补偿标准为32800元/亩,村民对此显然是不满意的。在闲聊中,村民纷纷举出例子“某地刚出来的新闻,一亩地赔了十几万”,继而大家开始声讨乡村干部的“腐败”, “上边的政策是好的,一到下边就变样”,等等。一份由省政府颁发的文件规定了不同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此文件,黄村所属地区的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为37070元/亩,这与黄村征地所给出的标准略有差异。
政府征地提供了土地迅速变现的途径,在参与村民眼中,卖地所得就是土地所创造的“财富”。另一种“财富”的实现方式,在村落中具体表现为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地租。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使之向有规模经营能力的主体集中,这些主体包括“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而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生产应转变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的现代化作为党对中国农业发展的一种指导性表述,“发展”“现代化”等一系列颇具进化论意味的概念范畴为农业与农村提供了一条线性演化的路径。在一本作为农业现代化教材之用的书中这样定义,“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而现代农业,作者指出,是“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在贯穿着西方舶来的进化论观念的现代化解说中,所谓“先进水平”,往往是指欧美等国家所呈现的农业经营形式。与此相对,被用以描述中国“落后水平”的概念即所谓“小农经济”,它往往被描述为具有以下特征:生产的单位是家庭,生产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家庭所需,遵循的逻辑是家庭中消费与供给的平衡,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来自家庭内部,或者通过互惠关系调动社区成员。
波兰尼强调三种经济行为的原则,即互惠、再分配与家庭生计,分别对应着对称、辐辏和自给自足三种制度模式,但这些均是农业社会中的经济形态。人类学家沃尔夫讨论了三种生产类型,但亲族制生产方式、贡赋制生产方式会向第三种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演进。在现代化的解释体系中,三种类型存在线性的演进规律。而作为“先进水平”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在食品生产上体现为一种遵照工厂化的组织体系,利用昂贵的化石燃料、能源补助,依赖复杂的生物工程,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就能得到较高的粮食产量的方式。当然,这些特征必须要由特殊的经营载体来承担,而这些经营载体首先要在农地规模上达到一定数量,这也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理由之一。既存的农地产权规则对资本主义式农场的成长是一种障碍,流转就成了打破障碍、实现土地之财富价值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