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论衡:一部评论版的中国通史(套装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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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宗法与西欧的比较

封建与宗法的关系

次论封建与宗法究竟有何种关系。事实上,“封建”与“宗法”为相因而生、相辅而行的制度。兹分析如下。

周代诸侯为王室贵族,一面以封土领主之资格统治公社农民,一面以奴隶主之资格支配奴隶阶层。周天子秉国之钧,以土地封给诸侯,诸侯遂有支配土地之权,于是政治与经济结合为一。而耕作于此封界内之农民,皆为领主之臣仆,因此成为土地之附属品,不能离去其所耕作之土地。但领主与其领民在封建制下,皆有互尽义务的责任,因此必须有一制度以维系他们的关系,而宗法制在当时是最好不过了。因此,宗法制起初尚能维系领主及其领民关系,而使封建制得以广大推行。

氏族部落的社会无所谓“家”制,凡同一血系所出的,在同一氏族团体中,除有职务上之地位分别外,其他身份地位皆平等。然初等世袭方法尚为兄终弟及,无传子之制,故初时宗法之制尚未确立。统治权变为父子相承后,便有嫡庶、长幼、贵贱之别,于是渐有宗法,部落团体因而演变成一个完整的家族。基于宗法制是世袭的,因此,若一诸侯有数子,其子复有数子,世世逮衍,其大小群宗之数,自然多至不可胜数。然彼诸侯实为一群宗之共宗,天子又为群侯及群侯国内各宗之所共宗,因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家族及国家体制,颇有利于封建制之推行。

封建制度虽由部落拥戴共主之制所转化,然其完成实在武王灭殷以后。武王克商后,乃借“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以杀其势,势力始自上达下,中央与地方之关系,转眼间已尽倒易,而封建制度始得完成。但为了增强天子之权力及减少诸侯篡弑的可能,必须推行一个确定的承继法,于是统治权变为父子承继之特权,便有嫡庶、长幼之别,演成日后之世袭。

宗法与封建之关联在西周、东周时已甚显露。《毛诗》中说“君之宗之”,可见凡为政治首领的人君或诸侯,下至大夫,都是宗法首领的大宗或小宗的宗主,而君统与宗统是完全相符的。兹列表于下:

在上表所示,文王、武王、成王、康王都是天子,并且是姬姓大宗的宗主。周公、康叔、单子都是诸侯,地位低于天子,他们同时是姬姓分出来的小宗的宗主。周公的诸侯地位和他的宗主地位,陆续传给历代的诸侯。商代是否有封建,现在史料无征,不过周人确实是宗统和君统相连,换言之,封建只是宗法的扩充和更具政治化而已。

宗法制度之推行,其作用除使政治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亦即使诸侯、大夫共同推戴天子、巩固王室之威信以外,其在封建之意义上,加上立长立嫡制度的确定,兄弟骨肉间便不至于因土地及权位之继承问题发生争执,从而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兹列表以明之:

宗法制度实施以后,周王为“天下”之大宗,当受天下之拥戴;诸侯为一国(国邦)之大宗,当受举国之拥戴;大夫为一家(家族)之大宗,当受全家之拥戴。准此以言,实施宗法制度,即加强封建之统治,宗法制在那时已与政治合一。我们引王国维之一段话,可见一斑:“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从君统转为宗统,实则与加强封建之统治有莫大关系。

中欧封建制度的比较

中国封建的意义、起源及特色已见前述,故不必在此多说,至于欧洲的封建社会又是怎样呢?我们可引一些欧洲学者之话作一概念。

法国经济史家赛昂里(Henri Seé)的学说,立论于王权分裂与蛮族侵凌之上。他论到法国封建制度时曾说:“法国这一段历史的特点,便是王权分裂。这分裂是由于罗马帝国崩溃而生的变动,由于蛮族的侵凌,由于墨洛凡及加洛伦诸王所不能制止的扰乱,国家既无权柄,社会上只有人与人的关系了。军事的服务,以土地来酬庸,便使地产完全割碎了。臣奴的投靠,造成附庸的关系,而采邑便是附庸与酬庸二者连合而成的。”

另外,波格丹诺夫氏(Bogdanov)在他的《经济学大纲》里说:“关于封建制度的起源,人们常常拿一种族征服他种族的结果来说明。在某种立场确是真理。封建领主是征服者,从属人民是被征服者,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很容易发生明确有别的两种阶层,那是很明白的。但是要在被征服国内确立起封建制度,第一须在征服者国内已有封建制度存在,事实常常是如此的。”例子繁多,兹不列举。

若就我国西周、春秋时代的封建制度与日耳曼欧洲的封建制度来比较,西周、春秋的封建制确是较早创的。它们的不同表现有下列几方面。

第一,统治者贵族原来的身份不同。日耳曼封建制度中的贵族,除国王直接由部落酋长变成外,其他的贵族多由国王的廷臣或侍从变成,他们的高贵身份是封建所赐予的。周代的贵族,从天子到士为止,都是宗法家长变成,他们的高贵身份是氏族所赐予的。换言之,日耳曼的贵族是封建贵族,而周代的贵族是氏族贵族转化的封建贵族。所以,由统治者的原有身份来看,周代封建制度的氏族色彩比日耳曼的浓厚。

第二,被统治者农民的法律身份不同。日耳曼封建制度正式建立后,农民的法律身份是奴隶,即所谓“农奴”,他们是被束缚于土地之上,随土地而被买卖的。周代农民的法律身份是自由人,他们可以自由迁徙,封建主不能买卖他们。在周代,封建主如果待农民好,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封建主如果待农民不好,则“民将流亡”,甚至高呼“逝将去女,适彼乐土”。在事实上,虽然“平民”和“土地”一样被“人”所“由”,但在理论上,“民”是“神之主”,“圣王”是应该“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的。在事实上,虽然“民参(通“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但在理论上,人民只应该供给“什一之税”,此外就是“暴敛苛征”。所以,由被统治者的身份来看,周代封建制度的公社色彩也比日耳曼的浓厚(周代的农民,只在经济上有农奴的意义,他们可被称为广义的农奴)。

第三,奴隶制残余成分的轻重不同。日耳曼的领主制封建社会,只在初期有奴隶制的残余形态,一入全盛时期,大体来讲,奴隶制已消灭了。而在周代,则奴隶制的残余形态还很严重,直到领主封建制的末期(春秋之末)依旧未变。此后,奴隶形态还有微弱的新发展,直到唐代中期以后,真正的奴隶残余才告完结。所以,由前一时代的残余形态的轻重看来,周代的封建制度也比日耳曼的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