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公司相关的两个概念——企业与集团
企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最早的法人组织形式,包括新中国成立后陆续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进行公司制试点,逐步将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截至目前,绝大多数存续的都改公司制了,当然不排除没改的。第二类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成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数也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但不排除有非公司形式的。第三类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如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就采取这种方式。有限合伙是指部分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部分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部分自然人联合对项目的投资、管理层股权激励平台的设置更多采取这种方式,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也选择这种方式。市场上选择合伙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税务负担。出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考虑,税法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价是税务负担的降低,即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统一到合伙人所得税一道所得税税制上。所以,就企业法人组织形式而言,企业的外延大于公司,包括目前法律体系中的《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采用公司之名,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由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不是法人的主流组织形式,本书针对的是公司——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即根据1994年《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集团的出现是公司规模扩张与发展的结果,经过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公司开始涉足多个行业,并逐步拥有了多家子公司,加上改革开放初期大家做大做强的意愿非常强烈,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集团公司。法律上的集团是依据1998年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的,根据该办法,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可以冠以集团称谓。
最近十多年以来,部分公司虽然在规模与条件上具备了集团的设立条件,但对设立集团的热情锐减。事实上,对于目前涉足多个行业、拥有多家子公司的公司来讲,不管是否冠以集团的称谓,其实质确实属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母公司本身拥有业务与资产,另一种是投资管理类公司,自身不做经营活动。与单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集团公司除了要做好自己的业务外,更多要做的是对子公司的管理以及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工作。集团的实质仍然是公司,因此,集团属于本书讨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