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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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领导人民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伟大实践中,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中,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创新、体制改革和实践发展,在法治建设的各个主要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一)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方针,推动了从“人治”向“法制”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规定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根本转变,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起点。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继续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要实行民主和法治,反对专制和人治;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福祉。

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原则、民主科学立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司法原则、监督制约公权力原则。在我国宪法框架和法治语境下,依法治国具有六个基本要素:①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不是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绝不是依法治民,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人民当作依法治理的对象。③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行为和活动,是以治理管理为内容的各项工作。因为公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因此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同时保证公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④依法治国的依据,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法律。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良法是体现正义公平的法,是体现中国共产党主张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安康的法。依法治国是依照良法治国理政。⑤依法治国的方式,是管理、治理以及必要的奖励、惩罚,等等。⑥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及其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使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受法律严格规制,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一个有着丰富文化内涵和现实政治意蕴的概念。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制度、程序和规范的各项原则;在运作层面上,法治则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

中国共产党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方面,意味着执政党彻底否定和抛弃了人治、专制、独裁等与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治国理政方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意味着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政治思维政治方式、行政思维行政方式、市场思维经济手段等结合起来,运用综合方式和系统工程实施治国理政,但在所有这些方式方法中,法治是最基本的方式方法和路径依赖。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律的新认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规律的新把握,对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一方面要求党要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另一方面,要求党从过去主要依靠运动方式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向主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政治方式和政策手段向主要采取法治基本方式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治国理政转变。

邓小平曾经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参见《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对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经验的新总结,是我们党对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形成的新理念。我们党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主要要求是:第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第二,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统领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是党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第三,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边界。第四,党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是党运用法治基本方式治国理政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法。第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

依法规范和保障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党内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在党领导人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建设过程中,执政党更加自觉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把党规党法纳入依法治国和法治轨道运行。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同时颁布的还有配套性“立法”程序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这一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些举措,都大大加强和规范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活动,保障和推进了执政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仅是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由于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应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人权推进的核心要义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天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我国高度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的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1991年我国政府发布了首个人权白皮书,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使人权事业的发展获得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标志着我国高举人权旗帜,积极促进人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不仅将人权入宪,还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制度安排和法律措施,才能把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我国,人权的国家立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将人权的内容和诉求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宪依法保护的对象,从而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人权的行政执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从而将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具体权益;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它在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在法律法规中对公民权利及其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我国不仅以实体法保障公民对实体性权利的充分享有,而且还以程序法对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为公民具体享有实体性权利提供重要的程序法保障;我国公民不仅享有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内人权,还通过我国批准国际人权公约享有广泛的国际人权。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财产权利、劳动和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殊主体的权利。从1978—2011年,我国制定了近160部关涉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第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义务教育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第二,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包括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赔偿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第三,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卫生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第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包括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第五,环境权利等方面的保护,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我国积极批准国际人权条约,依照国际人权法保障公民的广泛权利。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了包括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条约在内的27项国际人权条约。此外,我国还于1984年承认了国民党政府(1930—1947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体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和法律,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于2009年4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堪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第一期人权行动计划圆满完成、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6月我国发布了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为阶段性地实现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提出了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八个重要方面,做出了改革部署。这些内容和要求,是推进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指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指出:“过去五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1993年,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从1997—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用13年时间实现这一立法目标,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8—2003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初步形成”是指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3月李鹏委员长在总结过去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3—2008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基本形成”,就是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8—2013年)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20多件、地方性法规9200多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目前是由三个层次、七个部门组成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解释。二是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目前由七个部门组成:①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③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⑤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部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⑥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1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引渡法等多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把各级政府建成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3年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把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对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必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展开,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行政立法方面,从1979年到2014年9月,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近200件,制定行政法规720多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其中,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与日俱增,“民告官”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列;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政府责任和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程序,为行政处罚确立规矩,建章立制;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创设以及范围,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立法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领域都构建了基础性的法律,而且在国防、外交、海关、人事、民政、侨务、公安、安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都已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体现了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法治理念。权力来自人民,应当为人民服务,因此要通过立法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权力为民所用,为民谋利。

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具体化。2004年3月,国务院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整体布局。纲要对严格行政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纲要规定要采取措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措施包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清理和监督红头文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近5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飞速发展,不断推动廉政高效的政府法治向前发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救济、矫正行政失误的重要机制。根据纲要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这也是今后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道路。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年底的655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六)司法体制不断完善

我们党高度重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作出了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部署。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逐步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从2004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2008年开始,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第一,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建立统一管理、分权制约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上级检察院加强了对下级院审查逮捕工作的监督制约,防止了错误逮捕和“以捕代侦”;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了裁判尺度,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参照系”;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让法律监督更有效;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实行收立案信息、执法依据、办案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建立,减刑、假释委员会在探索中推进,让民众参与司法,使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机制逐步建立,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通过多管齐下的改革,推进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强化了司法公开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升了司法机关公信力。

第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调整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完善刑罚结构,提高了对严重犯罪的惩治能力,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秉持减少死刑适用的原则,《修正案(九)》拟取消9个罪名中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努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帮助犯罪人员积极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截至2012年6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左右。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机制,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截至2011年7月,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331个。2002—2011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2%。

第三,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的考试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到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建立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2011年有173万余名公安民警参加了首次执法资格考试,其中169万人通过考试。通过深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了6.5万人,充实到基层政法单位,提升了一线政法干警素质。通过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加大了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储备,缓解了基层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通过解决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特殊困难,稳定了基层一线的执法办案力量。与此同时,政法各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创新培训理念、方法和手段,使培训更加贴近执法实践、符合执法要求。5年来全国共培训法官150多万人次、检察官75万多人次、公安民警600多万人次,大大提高了干警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通过完善律师制度,明确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了律师业健康发展。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有律师21.5万人;2011年全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事业单位共39.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24.6%;办理诉讼案件231.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7%;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54.5%。

第四,解决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将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力度,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国家还制定了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加大对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坚持“重心下移,保障下倾,投入下沉”,优先改善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通过这些改革,有效解决了政法机关长期存在的人员紧张、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等困难,极大提升了基层政法单位的综合战斗力,鼓舞了政法干警士气。2010年来基层派出所每年抓获的在逃人员占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总数的40%,派出所出警人数占公安机关出警总数的70%左右;基层检察院近从2009年至2012年9月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数占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总数的95%以上;基层法院从2009年至2012年9月半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数占全国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总数的89.28%;“十一五”期间各地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纠纷360万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313.4万件。

(七)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以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六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一五”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五五”普法期间,全国有24600多人次省部级领导干部、41.53万人次地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讲座,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目前,“六五”(2011—2015年)普法全面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普及,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尊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五五”普法期间,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全国共培训公务员4200多万人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2700多万人次,98%以上的公务员达到了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3.35万多期,培训人员290多万人次,举办讲座、报告会5.13万多场次,参加人员620多万人次;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200多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56亿人次,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重视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市、县、乡、村),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到2010年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个市(地、州、盟)、1856个县(市、区)全面开展了法治创建活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各部门、各行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领导。

从1994年至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举办了一百多次法制讲座或集体学习,其中有近三十次是关于法治建设或者涉及法治内容。中央政治局带头进行法治讲座和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此外,我国的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等,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显著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