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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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

在国家图书馆查阅体育学、体育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程序法学、仲裁制度有关书籍及博硕士论文;通过期刊检索光盘和计算机文献检索,检索了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国家法规数据库、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国家体育总局软科学课题;查阅了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图书馆法学和体育学有关的书籍、期刊和学位论文,利用其电子数据库检索了北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重要法律和体育学术期刊和专著、教材中关于体育纪律处罚的英文文献,另外还利用访问学者身份向悉尼其他图书馆申请了UTS未收藏的相关文献。

二、调查

1.文献调查。通过印刷品、互联网对国际足联、国际田联、国际泳联、英国足总、英超联赛、美国四大职业联赛、美国田径联合会进行文献调查。

2.实地调查。除了进行文献调查外,还实地调查了我国足球、篮球、田径、游泳、排球等单项协会、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澳大利亚田径协会、澳大利亚游泳协会、澳大利亚澳式橄榄球联盟(AFL)、澳大利亚网球协会、澳大利亚篮球协会、新西兰橄榄球联合会。

通过文献调查和实地调查,取得了这些体育组织的章程、纪律处罚条例、行为准则、体育纪律处罚案例及其他能够反映纪律处罚问题的文件(国外体育组织取得了英文文献原文),了解各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体育组织种类繁多,之所以选取这些组织出于以下考虑:不同项目对纪律处罚的正规性要求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身体对抗性运动项目的纪律处罚较为正规;有观众的项目,尤其有媒体覆盖的项目对自己的规则适用和纪律处罚更加谨慎;职业化、商业化竞技体育对纪律处罚的要求比业余体育要严格,因为它们的纪律处罚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工作权和财产权;公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利益的程度,某一组织活动的公众关注程度越高,纪律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越小。本研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选取规则相对完善,矛盾比较突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和组织。

对体育组织的调查提纲如下:

1.体育组织中谁创设规则?《章程》对规则制定者如何规定?是否有各方代表,尤其是运动员代表?各方代表比例如何分配?表决方式如何?如果没有运动员代表,是否有代表运动员权利的机构对规则创设进行制约?或者是否是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体育组织有权对哪些不当行为进行处罚?是否包括运动员的私生活?是否处罚“将体育带入耻辱”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3.谁执行处罚?体育组织的规则创设、指控、听证和救济的职能是否分离?是否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程序性权利?有无程序保障(有无听证和申诉等权利)?如果有听证程序,则听证者如何产生?是否相对独立?听证者中是否有运动员代表?是否有组织外人士?是否有法律专家?听证是否允许法律代理和传唤证人?裁决是否给出理由?

4.是否有救济机制?是内部救济还是外部救济?仲裁者怎样产生?是否独立?是否允许寻求司法救济?是否有司法救济先例?实践中是否有纪律处罚争议,解决结果如何?

三、案例分析

为了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研究尽量选取权威机构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如来自法院、CAS的案例和体育组织官方网站发布的处罚通知等。

在受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无法收集到所有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本文有些案例来自媒体报道,但这些案例符合社会学研究要求,可作为深入分析的事实依据:一、媒体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各类体育新闻事实,以满足读者阅读需求,实现自身利益,因此报道范围广泛,更能够接触到较多的“内幕”,报道比较深入;同时,由于政府对体育新闻报道没有太多意识形态的限制,比较开放、透明,这样的报道有助于更全面透彻地了解体育处罚的情况。二、虽然一些体育报道走娱乐化甚至低俗化路线,但多数媒体出于公信力和自身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报道大多符合客观事实。本研究精选可信度高、走严肃路线的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体坛周报》、《足球报》等,所以分析材料具有可信度。三、在选取媒体的新闻报道时,避免带有记者或作者主观性评价的话语和猜测性内容,符合客观性的要求。